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国际能源网)
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
新版《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并网主体平稳过渡,对风电场、光伏电站、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电站、虚拟电厂等并网主体部分考核条款设置过渡期,按程序开展模拟运行、试运行。
《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指明,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具备AGC功能,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AGC指令。站端控制系统具备执行防误、稳态调节速率限制功能并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相关要求。新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在启动试运行结束前,完成AGC功能调试并投入,未按期投入AGC功能,考核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对独立新型储能电站AGC运行情况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考核,该项月度总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0%。
在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技术管理方面,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项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额定容量、最大充放电时间与并网调度协议一致。因电池寿命衰减、意外事故等造成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电站需及时上报电力调度机构,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每月考核当月上网电量的0.5%。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在并网前3个月提交可用于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仿真计算的模型和参数,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模型审查和一致性核查。当控制器软件版本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估原有模型的适用性,必要时需重新开展建模工作,并报送电网调度机构。对于未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合格模型参数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每月考核当月上网电量的0.5%。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四象限功率控制能力。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同时具备就地和远方充放电功率控制和频率、电压调节功能。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故障穿越能力、电压频率运行适应性等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定。若现场测评不合格,或虽提交测评合格报告后,仍在应保持并网连续运行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电站同型号储能单元禁止并网,直至完成全部整改。
文件指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之日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模型参数、功率振荡、继电保护安全运行水平和运行指标以及自动化设备运行故障考核,自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免于除调度纪律、模型参数、功率振荡、继电保护安全运行水平和运行指标外其他项目考核,满3个月后次月1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分期(批)并网,且每期(批)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功能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新建电站管理。不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功能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调试期间控制充放电电力不超过扩建后电站装机容量的40%,电网有调整需要时按调度指令执行,自并网之日起1个月内免于发电计划、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项目的考核及返还,满1个月后次月1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原则上以场站为单位参与考核及返还。
《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不含抽水蓄能)指以独立法人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电源侧、用户侧电储能经所在电源侧、用户侧法人同意并具备相关条件,可以从电源侧、用户侧独立出来,按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方式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同时参与辅助服务补偿)。虚拟电厂分布式发电类、储能类聚合单元自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纳入辅助服务管理,参与辅助服务管理补偿和分摊。
另外,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火电、水电、核电、抽水蓄能、风电、光伏等)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火电、水电、核电、抽水蓄能、风电、光伏等,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2倍执行,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并网主体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鲁监能市场规〔2026〕52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山东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国网新源集团,各新能源企业、地方电厂等各有关并网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扎实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持续优化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我办对《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鲁监能市场〔2026〕6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版《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并网主体平稳过渡,对风电场、光伏电站、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电站、虚拟电厂等并网主体部分考核条款设置过渡期,按程序开展模拟运行、试运行。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计划曲线、预测偏差考核相关条款,自印发之日起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对风电场、光伏电站日内预测偏差考核条款开展模拟运行,暂不予结算;对发电计划曲线考核、预测偏差考核设置考核比例系数,暂按0.8执行,考核封顶限值按规则执行。对存在恶意篡改、虚假上报预测数据及运行参数等违规行为的并网主体,不设置考核比例系数及考核上限。
(二)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条款,自印发之日起开展3个月模拟运行,暂不予结算。202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发电计划曲线考核设置考核比例系数,暂按0.5执行,考核封顶限值按规则执行。2027年4月1日起,按规则执行。
(三)虚拟电厂运行管理相关条款结合全省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开展模拟运行,正式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四)模拟运行、试运行期间,电力调度机构要逐月组织评估,会同电力交易机构持续完善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流程,并及时向我办提交相关分析报告、建议及意见。
二、各并网主体要加强新版《细则》学习,按要求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新能源场站、虚拟电厂等并网主体要强化设备运维管理,加快推进功率预测等技术支持系统升级改造,全面适应新版《细则》考核管理要求。
三、市场运营机构要强化新版《细则》执行管理,统一标准尺度,规范考核返还、补偿分摊、费用结算及信息报送等工作流程。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规范、有序开展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并及时向我办提交分析报告及工作建议。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快推进相关技术支持系统改造,制定新版《细则》执行内部标准、管理流程等,并向我办报备。
四、电力调度机构要组织并网主体进行系统培训宣贯,全面提升并网主体对考核条款的理解程度和合规运营意识。
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办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联系电话:0531-67800757、67807898
电子邮箱:scjgc@cnea.gov.cn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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