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已经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出台背景
在国内劳动力市场中,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次就业、返岗务工已成为常态化用工形态,广泛覆盖保洁、安保、后勤服务、仓储物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但长期以来,我国超龄用工法律规制存在明显空白,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刀切”的裁判惯性: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将所有超龄用工行为统一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劳务关系。
该裁判逻辑直接造成严重的权益保障失衡:超龄劳动者长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从事有偿从属劳动,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却因年龄限制被剥离劳动法律保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往往陷入无劳动关系可确认、无工伤认定渠道、无工伤保险待遇可享受的三重维权困境,仅能通过普通民事侵权诉讼主张权利,赔偿标准低、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系统性破解超龄用工权益保障的司法困境,填补制度立法空白,2026年7月1日,专门性行政法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该新规首次创设独立的超龄用工关系法律制度,打破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二元对立的传统裁判框架,重构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体系。
新规实施仅二十余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3日审结杨某诉某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系新规落地后天津二中院首例认定超龄用工关系、豁免劳动关系前置条件的示范类案,明确了超龄用工工伤保障的全新裁判规则,对全国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价值。本案裁判文书于2026年8月1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号为(2026)津02民终4672号。
案例直达
本案当事人杨某于2024年2月15日入职某甲公司,任职保洁岗位,入职时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经查,杨某毕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客观上不具备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退休保障的基础条件。
入职当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用工期限为2024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每月劳动报酬2800元。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但杨某持续在原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统一用工管理,直至2025年3月17日正式离职。
整个用工周期内,杨某严格遵守某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日常考勤、岗位调度、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具备典型的人身从属性特征。某甲公司按月向杨某支付标注“工资”的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稳定、持续、具有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的实质用工关系。
务工期间,杨某在公司统一安排的上下班通勤班车上遭遇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杨某对本次事故无任何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通勤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法定情形。
事故发生后,杨某为维护自身人身损害权益,向天津市河东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在传统司法与行政实操规则下,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始终坚持“劳动关系前置”原则,明确要求杨某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打通工伤维权通道、依法主张工伤待遇,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甲公司在2024年2月15日至2026年3月1日期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结果与核心裁判逻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6)津010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沿用传统司法裁判规则,核心裁判逻辑为:劳动关系的成立以适格的劳动主体为基础,杨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丧失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杨某未缴纳养老保险、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客观事实,系其个人历史原因导致,并非某甲公司的用工过错所致,该结果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杨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突破性裁判观点与终审结果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新规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虽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但二审法院彻底更新了裁判说理逻辑,突破了传统超龄用工裁判桎梏,形成了具有示范意义的全新司法规则,实现了“结果维持、说理革新、规则突破”的裁判效果。
首先,二审法院恪守现行劳动法律基本框架,明确劳动关系主体适格性要求,确认杨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条件,双方之间依法不构成劳动关系,对一审的基础法律定性予以认可。
其次,二审法院精准适用新规,作出突破性法律认定:双方虽无劳动关系,但杨某属于法定超龄劳动者,在务工期间接受某甲公司的劳动管理、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从事单位支付报酬的有偿劳动,完全符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适用范畴,双方成立独立的超龄用工关系,该法律关系独立于劳动关系、普通劳务关系,应当专属受新规规制与保护。
最后,二审法院明确超龄劳动者专属维权规则,彻底破解实务堵点: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超龄用工关系项下的劳动者,无需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可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主张、享受对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该裁判说理直接终结了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保障”的司法困境,为全国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统一的裁判指引。
【案例启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就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失去了一系列劳动关系可以得到的相关法律保护,如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工伤事故的认定、加班制度的保护等等。
但是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之后,结合这次天津中院公开的裁判案例,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应当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且企业应当为其参保工伤保险。
在实务中,一纸劳务协议不再是超龄劳动者不受相关劳动法律保护的正当理由,企业应当及时为这批人员调整相应合同约定,办理工伤保险,避免之后不必要的诉累。
供稿: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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