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某投资管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的融资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城投平台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委托人全额胜诉,成功追回千万元级融资居间服务费及相应滞纳金。
案件概况
委托人系一家从事投融资顾问服务的投资管理企业,与某城投平台签署《融资顾问(居间)协议》,约定由委托人为该城投平台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项目提供产品包装、方案设计、资金对接等全套居间顾问服务,财务顾问费按融资实际到位金额计取,资金分批到位则服务费同步分批支付。
案涉项目注册融资额度30亿元,资金分三笔陆续到位。城投平台在支付部分居间服务费后,以原始协议文本记载“项目总融资不超过20亿元”为由,主张仅对20亿元以内部分承担付费义务,认为超出20亿元的融资部分并非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促成,拒绝支付剩余1400万元居间服务费。委托人多次沟通催讨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欠付服务费及合同约定的逾期滞纳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委托人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城投平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三大抗辩理由:第一,居间协议设置20亿元融资上限,超出部分无需付费;第二,超额融资系案外金融机构承销完成,委托人未提供对应居间服务;第三,部分融资资金晚于合同预估时间到位,据此有权拒付服务费。俞强律师继续接受委托,担任本案二审阶段代理人。
二审代理要点与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阶段,俞强律师围绕合同文本、政府会议纪要、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全套证据,层层拆解对方抗辩逻辑:
合同条文优先解读实际到位金额付费条款:居间协议虽记载项目融资不超过20亿元,但同时明确约定服务费按照实际到位融资额计收,该约定属于结算计价核心条款,并不设置20亿元的付费封顶。
结合外部文件佐证居间服务覆盖全部30亿元融资: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均明确案涉项目注册发行额度为30亿元;全部30亿元融资均属于本次PPN项目注册额度内,对方提交的承销合作协议本身也覆盖原先20亿元融资,不能以此排除委托人的居间服务义务,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超额部分由案外人独立完成居间促成。
融资资金到位迟延不能成为拒付服务费理由:案涉居间协议仅约定希望资金尽快到位,并未约定资金逾期到位即可免除付费义务,注册文件也载明注册额度存在两年有效期,双方对于资金分批次延后到位具备合理预期,资金到位时间延迟不改变居间服务已经完成的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俞强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委托人完成全部30亿元融资对应的居间服务,城投平台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城投平台向委托人支付1400万元居间服务费,并按日万分之二标准承担对应逾期滞纳金。
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属于城投平台债券融资居间服务的典型商事纠纷,对于投融资中介机构、地方城投平台均具备较强参考意义。承办律师俞强表示,在融资居间业务实务中,经常出现协议文本同时记载预估融资规模、同时约定按实际到位资金结算的情形,发生争议时,应当优先以结算计价条款作为履行依据,不能简单将预估融资规模理解为付费上限。
俞强律师深耕投融资、商事合同争议解决领域,在处理城投类融资居间、财务顾问服务纠纷方面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处理标的金额高、证据材料繁杂、涉及政府会议纪要、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等特殊证据的商事案件。办案中注重精准挖掘合同文本细节,组合运用商事交易背景、第三方官方文件构建完整证据链,厘清居间服务和承销业务的法律边界,区分承销关系与居间服务关系,切实维护投融资中介机构合法的合同权益。同时提示投融资服务机构,签署融资居间协议时,建议明确服务费计价基数、付费触发条件、融资额度变更、资金迟延到位的责任边界,减少后续履约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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