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庆-重庆日报 记者 李周芳
10月10日,记者了解到,重庆市教委近日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保障、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
扰乱课堂秩序、欺凌同学等,可实施教育惩戒
《细则》明确,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同时,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一般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实施一般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惩戒原因,当场实施。实施后,教师可酌情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如果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较重教育惩戒,具体为: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学生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认为学生行为应当给予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实施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针对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严重教育惩戒:给予不超过一周时间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认为学生行为应当给予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严重教育惩戒、纪律处分的,应当事先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听证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育惩戒不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
《细则》还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能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能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能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能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能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能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提前解除一般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较重教育惩戒、严重教育惩戒的,由学校决定,并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此外,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并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教育惩戒有关内容纳入教师入职培训、通识培训等
《细则》明确,学校应当将教育惩戒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通识培训以及其他校本培训中,使教师切实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提高教师依法、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学校发现教师违反规定实施教育惩戒,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途径,密切家校沟通合作,加强家长培训,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使家长理解、支持学校、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此外,市、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细则》还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严重教育惩戒、纪律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严重教育惩戒、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书面申诉;口头申诉的,学校应当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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