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年来,为了避谈医疗事故及其查处,人们都整出了哪些替代品: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医疗瑕疵、医疗投诉、医疗信访、医疗调解、医疗鉴定……这些替代品起到依法及时查处医疗事故的作用了吗?有哪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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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这些替代概念的核心危害在于架空法定“医疗事故”查处机制,使行政追责虚化、刑事追责几乎空转,最终形成“以赔代罚、以鉴代审”的治理困局。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卫生行政机关逐步将医疗违法违规的查处职责转嫁至法院民事审判和医疗过错鉴定机构。这种制度偏移直接导致了两大后果:
一、替代概念稀释了“医疗事故”的法律严肃性。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医疗损害等概念将法律判断转化为技术判断,本应依法从严追责的违法事实(如伪造病历、未履行告知义务、超范围执业、图利型过度医疗等)被淡化为普通技术失误。医疗事故罪入罪门槛极高,全国年均审结的医疗事故罪案件仅40余件,大量严重过失仅以民事赔偿结案。
二、行政监管缺位导致“以鉴代审”泛滥。
手握行政处罚权的卫健部门长期缺位,法官因缺乏医学知识而强制要求“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实际上将法律责任审判权让渡给鉴定机构。
《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伪造病历可直接推定过错的规定在实践中被架空。鉴定机构常为死亡或严重伤残案件设定≤50%的责任上限,大幅降低违法成本。
三、替代品未能发挥依法及时查处医疗事故的作用。
中华医学会官方鉴定数据显示,每年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仅数千例,与实际发生的可预防医疗过错数量差距巨大。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刘远立曾估算中国每年因医疗过错致死约100万~200万人,而真正被追责的案例微乎其微,大量医疗事故因“不报告、不鉴定、不追责”消遁在民事调解和私下和解中。
四、催生“防御性医疗”并扭曲行业生态。
当追责逻辑变成“以结果倒推过错”时,医生为自保优先选择过度检查、过度记录、推诿重症,高难度手术不敢开展,必要检查能省则省。与此同时,医疗机构“零投诉”考核导向使医护人员宁愿“花钱买平安”,客观上助长了“闹而获利”的投机心理,让本应严肃的医疗事故追责异化为“按闹分配”。
五、替代概念模糊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分,将所有医疗违法违规和医疗技术失误,统一按医疗过失打包处理,造成卫健行政追责虚化和司法审判的“唯结果论”。技术过失源于医学局限本应通过赔偿和继续教育解决,责任事故则应触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但现行机制无法有效区分二者。
这些替代概念的共同特征是以“纠纷化解”替代“行政查处”,以“民事赔偿”替代“刑事追责”,最终使医疗违法成本持续走低,安全隐患不断累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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