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云南省关于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严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的生命线,全面排查整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弄虚作假突出问题,有效杜绝“虚假监测、伪造数据、不实报告”等行业乱象,持续引导监测机构提升守法实践水平。
《公告》明确,排查对象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运维服务机构和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及从业人员。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整治打击重点为两个方面: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包括原始数据全程造假、虚假采样违规监测、凭空出具虚假报告、资质人员违规造假、内控缺失协助造假、弄虚作假拒不整改;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包括六种情形(自行或要求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未开展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凭空编造、直接出具监测报告、验收报告、比对报告;自行或指使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篡改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伪造谱图、质控记录,删除超标数据,指使第三方修改报告内监测数值等)。
《公告》明确,整治采取自检自查、集中整治两种方式进行。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运维服务机构和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立即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全面排查2024年10月以来所有的监测项目、原始数据、报告档案、质控记录等工作台账,认真梳理造假、违规、不实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同时,主动报送自查表、监测技术服务和运维服务机构规范从业承诺书。
云南省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采取“执法+监管+技术+协同”模式,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运维服务机构和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核查,做到问题、措施、时限、责任“四个明确”。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原则,对能立行立改的,帮扶指导立即整改;对轻微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查处;对情节严重违法问题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串通造假、委托虚假监测的排污企业同步立案、一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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