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4日印发,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本所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05-1-167-001(彭某海合同诈骗、盗窃案)裁判要旨,就报案环节罪名定性如何影响管辖连接点作如下解读。
一、案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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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在长沙市律师协会2026年7月30日「民刑行法律交叉实务研讨会」作《诈骗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分享时,以一起「两头骗」连环诈骗案为切入案例。要点如下:
1. 案件类型:「两头骗」连环诈骗案,案情已作脱敏处理。
2. 涉案金额:案发时累计损失逾千万元。
3. 第一环:嫌疑人虚构合作项目,骗取B公司的国企身份背书。
4. 第二环:以B公司名义,诱使A公司垫资。
5. 定性争议:合同对象与被骗对象不是同一人,两份合同只是诈骗的手段和工具。
6. 卡点:按合同诈骗定性,管辖连接点落到嫌疑人一方;A公司所在地受案单位认为不属自己管辖。
7. 来源说明:本案为本所律师承办案件,非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二、相关规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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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确立的立案审查基准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条文审查的对象是犯罪事实与刑事责任,并未要求报案方在立案环节完成罪名论证。
(二)不属自己管辖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即接受在前、移送在后,移送并非退回。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确立犯罪地管辖原则: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向下延伸为两类: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二者对定性的依赖程度不同——犯罪结果发生地(含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对各类经济犯罪通用;真正随罪名定性变化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合同诈骗落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诈骗落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施地。另据第八条,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四)单位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的管辖。同规定第九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五)管辖冲突的处理。同规定第十一条就管辖竞合与争议设定了顺位规则:多家公安机关均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相关程序能否适用,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六)罪名界分的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05-1-167-001(彭某海合同诈骗、盗窃案)裁判要旨明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合同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割裂整个诈骗过程单独看待『签订合同』的行为」;同时,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财产所有权外,还涉及合同管理行业领域的市场秩序。需要提示适用方向:该案中,行为人虚构工程承包商身份、以工程保证金名义收取一万九千元,一审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刑初195号,二审为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8刑终77号,二审中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生效。该要旨在原案中的适用效果是认定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性质,仅因数额未达该罪追诉标准而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文援引的限于其「不割裂片段、整体评价」的方法,不等于该案支持本文对切入案例的定性主张;涉案事实最终如何定性,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七)「两头骗」的审查方法。《对「两头骗」的类型化分析》(《人民法院报》2026年8月20日,作者王登辉)以汽车租赁领域为模型:行为人自租车公司租得车辆后,再将车辆出售、质押、抵押给第三人,其结论为前后两行为分别评价、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模型形态与本文切入案例不同,故本文仅借用其穿透式审查的方法——相关处分行为虽以买卖、借贷等民事形式出现,仍应穿透审查其实质,不宜仅凭外在合同形式作判断。能否据此定性,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八)关联性判断要素。《合同诈骗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发布的类案裁判方法)提出四项要素:前行为是否系后行为的实施条件、前后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包容关系或牵连关系、行为人预谋时是否将多个行为作为整体安排、前后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否不同。需予说明:该四要素在原文件中解决的是一罪与数罪的判断(前后行为存在紧密关联的,可在整体上视作一个欺骗行为、以一罪论处),其并非用于确定罪名。
三、合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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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名定性直接影响管辖连接点的选择空间。同一条事实链条,以不同罪名申报,所对应的管辖依据可能完全不同,企业应在报案前完成这一层论证。
2. 报案材料应区分事实陈述与定性意见。事实部分与罪名分析部分分别呈现,避免定性争议遮蔽事实本身。
3. 合同的形式不能单独决定定性。参照上述要旨的整体评价方法,合同可能仅为手段而非目的,不宜仅凭合同形式直接推定罪名。
4. 资金流向的证据固定优先于定性争论。款项转出方、收款账户、后续流向等环节的完整记录,既是犯罪事实的核心材料,也是管辖连接点的来源。
5. 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管辖连接点可能指向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企业应对此有所预判。
6. 受案单位告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均应先予接受,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企业可关注材料去向;该移送程序能否适用,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7. 刑事报案与民事救济并非先后关系。民事程序中确认的事实,在刑事报案环节可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其采信与否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四、本所提示
1. 报案前应对事实链条作整体梳理,明确各环节对应的罪名可能及其管辖依据,而非先行选定单一罪名。
2. 对管辖存在争议的,可依据该规定第十一条关注协商管辖与指定管辖程序的启动;该程序能否适用,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3. 涉及刑民交叉的,宜同步评估刑事报案、民事诉讼与行政投诉三条路径的可行性,避免将救济方案局限于单一路径。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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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实务探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个案处理请以办案机关认定与生效裁判为准。文中案例均已脱敏,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与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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