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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更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1.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以及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机械。
二、邓州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范围
东至207国道、南至南三环、西至杏山大道、北至灵山路(含以上道路),以及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
邓州市全域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机械。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编码登记要求
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二)排放标准限制
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排放限值要求
禁止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燃料与机械类型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料,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监管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例外情况
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邓州市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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