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游戏直播、内容创作成为广大青年灵活就业、创新创业的新兴赛道,新型MCN机构合作模式也随之兴起,各类试运营合作协议成为行业普遍采用的合作模式,但因权责界定模糊、契约意识薄弱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阐明了试运营条款的争议焦点。
小刘因在某款热门竞技游戏中操作角色技艺精湛,在玩家圈内颇有名气。某文化传播公司(下称文化公司)看中了小刘的潜力,专程赶赴其所在城市,与小刘签订了《独家运营合作协议》。这份协议设计得颇为特殊:它被拆分为“试运营条款”与“主合同”两部分。
双方约定,先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运营,若在此期间合作账号粉丝数达到10万且无重大违约,主合同才自动生效,进入长达3年的正式合作期。试运营期间,文化公司为小刘配备了全套专业直播设备,并投入运营团队进行培训指导。
然而,合作仅开始两天,在进行了短短数小时的直播后,小刘便通过微信向文化公司提出解约,称“一直播就头晕身体不舒服”“真的不适合当主播”,并随即停止了直播。文化公司虽多次沟通挽留,但小刘去意已决。
眼见前期投入可能付诸东流,文化公司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主合同条款赔付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小刘一方则辩称,合同尚在试运营期,主合同并未生效,且直播导致身体不适,有权解除合同。
案件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即直播行业合作运营模式下,单方提前解约的责任认定标准。这也是当前新业态经济的司法裁判难点:试运营缓冲期是否等于“无责解约期”?未届满的试运营协议,单方解约如何界定权责、平衡企业投资权益与青年择业自由?
承办法官及助理立足直播行业特性、协议缔约初衷以及商事法律规则,仔细梳理了合作协议的“双效触发机制”设计,认为试运营期的本质是双向履约考察、合作风险预判的商事机制,核心目的是平衡企业商业投资风险与青年灵活就业试错需求,并非赋予任意单方解约、无偿违约的权利。协议试运营条款也约定,仅在试运营期满未达成合作指标的前提下,合同方可自动终止、主合同不予生效。这意味着“合作终止、主合同不生效”本就是双方在缔约时预见到的可能结果。
本案中,小刘在试运营期内仅直播两日便明确表示解约并停止履行,文化公司也未再继续提供运营扶持,双方合作的信赖基础已然丧失。尽管根据平台数据,合作账号的粉丝数在后续确实突破了10万,但此时双方合作早已实际“停摆”。若机械适用条款,认定主合同在双方已无合作意愿的情况下自动生效,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背离了试运营条款赋予双方“磨合考察、自主决定”的制度本意。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于小刘提出解约时即已解除,文化公司依据主合同主张高额违约金,缺乏依据。
主合同虽未生效,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承办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试运营阶段的双向容错,建立在善意履约、诚信沟通的基础之上。青年群体选择直播、自媒体等新业态灵活就业,享有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合法权利,但择业自由不等于违约自由,灵活就业不等于随意毁约。
小刘在仅进行两日直播后,未给予合理期限观察合作效果,也未与文化公司进行充分善意协商以寻求调整合作模式的可能性,便单方面终止合作,其行为违反了试运营期间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给文化公司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和实际投入的浪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损失数额的认定上,承办法官综合考量了文化公司为配置电脑、声卡、桌椅等直播设备的实际支出,差旅成本、双方合作时长、账号运营数据以及小刘在解约后不久便在其个人账号上进行高频次直播等违约情节,酌定小刘赔偿文化公司损失及部分律师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小刘已主动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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