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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
一次好心搀扶,换来一纸92万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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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某地快递员小张(化名)在配送途中,路遇一位老人摔倒在地。小张没有犹豫,立即上前搀扶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协助将老人送医救治。
这本是一次值得褒扬的善举。然而,令小张始料未及的是,老人家属事后竟将小张告上法庭,索赔92万余元。
家属的理由是“非接触侵权”——虽然小张没有直接撞倒老人,但其出现在老人摔倒现场并实施救助的行为,间接导致了老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了法官面前:好心扶人,反而要被索赔92万?以后谁还敢伸出援手?
02
难点
见义勇为者的“自证清白”困境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侵权纠纷,实则触及了社会公众最敏感的神经——“扶不扶”的困境:
难点一:“非接触侵权”的模糊边界——没有碰撞,能否构成侵权?
传统侵权责任以“接触”或“直接行为”为前提。但近年来,“非接触侵权”概念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即使没有物理接触,行为人的某些举动也可能被主张构成侵权。本案中,家属试图将小张“出现在现场并施救”的行为与老人受伤建立因果关系,这一主张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难点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风险——施救者是否要“自证清白”?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家属的主张隐含了一个危险的逻辑:你既然在现场施救,就说明你和摔倒有关。如果法院接受这一逻辑,施救者将被迫“自证清白”,这对见义勇为者极不公平,也会严重打击社会公众伸出援手的意愿。
难点三:法律与情理的冲突——裁判结果关乎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关乎小张个人的92万赔偿,更关乎一个社会信号:司法是保护善意,还是让善意“买单”? 如果法院支持家属的索赔,将向社会传递“好人没好报”的错误信号;如果法院驳回,则是对见义勇为的明确撑腰。
03
策略
法院的裁判逻辑
“谁主张、谁举证”,守住善意底线
本案法院的审理思路清晰,核心在于坚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层:坚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法院明确指出,老人家属主张小张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家属需要证明:
1.小张实施了侵权行为;
2.小张存在过错;
3.小张的行为与老人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家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张的行为与老人摔倒存在因果关系。仅仅因为小张出现在现场并施救,就推断其与摔倒有关,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层:拒绝“帮了人还要自证清白”的不合理逻辑
法院进一步阐明:见义勇为者不应因实施救助行为而被反向追责。如果允许“你在现场施救=你有责任”的推定逻辑成立,将导致施救者被迫“自证清白”,这与《民法典》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相悖。
第三层:明确“非接触侵权”的认定标准
法院对“非接触侵权”的适用边界作出了清晰界定:非接触侵权需要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而非仅凭“出现在现场”进行推断。本案中,家属未能证明小张的任何行为与老人摔倒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索赔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04
结果
终审驳回92万索赔,善意施救不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至此,快递员小张无需承担92万元赔偿责任,见义勇为的善举得到了司法的明确保护。
05
律师手记:本案的核心价值与启示
本案之所以能够实现“善意施救不担责”的裁判结果,关键在于三精准:
1. 精准坚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家属主张小张构成侵权,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存在。仅仅因为小张在现场施救就推断其有责任,是将举证责任不当转移给被告。法院明确拒绝这一逻辑,是对诉讼基本原则的坚守。
启示:在面对“非接触侵权”类索赔时,因果关系是原告必须跨越的举证门槛。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索赔主张便不能成立。
2. 精准把握《民法典》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好人条款”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消除公众“扶不扶”的顾虑,鼓励见义勇为。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是对这一立法精神的生动实践。
启示:见义勇为者不必因担心被索赔而犹豫。法律已经为善意施救者提供了明确的保护。同时,公众也应注意保留施救过程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以备不时之需。
3. 精准回应社会关切,以裁判引领价值导向
本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因为它触及了公众心中那根关于“扶不扶”的敏感神经。法院的裁判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司法不会让主动伸出援手的人为自己的善举买单。正如央广网评论所言,“法治对善意的每一次明确撑腰,都是对全社会互助风气的一次郑重托举”。
启示: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导向功能。一个公正的判决,可以鼓舞更多人敢于在他人遇险时伸出援手,让见义勇为、崇德向善成为全社会的自觉。
案例启示(给公众的提醒) :
见义勇为,法律撑腰:《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扶人不必担心“被讹”,法律已经为你撑腰。
保留证据,有备无患:虽然法律保护善意施救者,但建议在施救时尽量保留现场证据(如手机录像、目击者联系方式等),以便在遇到无理索赔时能够有效应对。
拒绝“自证清白”的不合理要求:如果被索赔,不要陷入“我该如何证明自己没责任”的困境。记住:主张你有责任的人,需要证明你有责任。你不需要证明自己“没做错”。
司法守护善良,社会才有温度:本案的判决再次证明,司法始终站在守护公序良俗的一边。当更多人看到善意被保护,才会有更多人敢于在他人遇险时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
(注:以上案例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网改编创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傅晓枫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负责涉及多种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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