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9月24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成都仁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的多项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核查,仁道财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六方面违规问题,覆盖内部治理、信息报送、资料留存、制度建设等多个私募运营核心环节: 一是长期无专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委托他人报送信息,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规定填报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和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三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四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五是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管理制度;六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川证监局指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仁道财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严格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梳理现存问题完成整改,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本次监管措施的救济途径,决定书明确,若仁道财富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事项及对应违反法规明细如下:
违规序号 违规具体内容 对应违反法规 1 长期无专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委托他人报送信息,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 未按规定填报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和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4 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5 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管理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6 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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