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继承关涉家庭财富的代际流转与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实践中,因遗嘱形式瑕疵、继承人范围争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遗产继承中的法律边界与实务要点,供大家参考。
遗嘱形式瑕疵与效力认定
遗嘱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形式要件的完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司法实践中,因形式要件缺失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十分普遍。在(2025)浙01民终3456号案中,被继承人通过打印方式立遗嘱,但未签名仅按手印,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资格作出严格限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二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违反该规定将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法定继承规则与份额调整
遗嘱无效或未立遗嘱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该条同时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纳入子女范畴,体现了继承权平等的立法精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则确立了份额分配的一般规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一规定将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与继承份额直接挂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方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继承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郭稳波律师认为,无论是遗嘱订立还是遗产分割,形式要件的严格遵守是法律效力的基石,实务中大量纠纷恰因形式瑕疵而起,提前规范操作远比事后诉讼救济更为经济有效。同时,遗产分配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涉及家庭情感的妥善安置,家庭成员间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协商处理,往往比诉讼更能实现遗产的合理传承与家庭关系的长久维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