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证协组织起草了《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正向行业征求意见。
据悉,《意见稿》严禁保荐代表人以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的输出结果替代专业判断。《意见稿》禁止"围猎"监管。保荐代表人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等过程中,不得与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工作人员。
此外,还要求不过度炒作明星保代,限制保代签字项目数量,不得以项目数量、收入规模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不得过度包装炒作"明星保代"
《意见稿》包含对"明星保荐代表人"的管理。保荐机构应当科学统筹项目分配,合理管控执业负荷,明确保荐代表人的岗位职责与履职规范,设定保荐代表人同时负责的项目上限。保荐机构应当对所有保荐代表人签字的项目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与程序,不得因保荐代表人的个人声誉、行业影响力等因素放松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不得过度包装、炒作"明星保荐代表人"。
保代的签字项目数量也有限制。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在审项目数量应当与其专业能力、精力负荷等相匹配,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每个项目的保荐职责。
《意见稿》明确,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荐代表人评价与激励机制,综合考量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对保荐代表人进行考核,不得以项目数量、收入规模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规定,合理正当开展项目承揽活动,坚持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秩序。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在项目承揽过程中,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提出不合理报价,不得宣称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不得承诺降低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业务标准,不得承诺申报、注册等时间,不得承诺发行价格,不得签署抽屉协议。
禁止隐蔽违规情形
据悉,《意见稿》分总则、基本执业要求、廉洁从业基本规范、保荐机构的管理责任、自律管理与附则等共六章三十一条。
《意见稿》明确了保荐代表人基本执业要求。明确保荐代表人应当切实参与上市辅导、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制作、审核问询回复及持续督导各环节工作,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内控管理、监管审核注册工作,严禁以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的输出结果替代专业判断,严禁"只签不保",同时对签字项目负荷管理、离任责任衔接等作出细化规定。
强化了廉洁从业基本规范。明确将廉洁要求贯穿项目承揽、承做、发行承销、持续督导等各个业务环节,完善禁止输送不正当利益、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细化违规入股的情形,明确保荐业务全流程禁止违规入股要求,覆盖立项前预投资、项目终止后追溯性利益安排等隐蔽违规情形,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和报告义务。
压实了保荐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保荐机构在保荐代表人入口管理、职责划分、执业负荷管控、考核激励、日常执业监督、投资行为报备、违规入股核查、廉洁从业培训、执业退出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管理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建立科学的保荐代表人评价与激励机制,保障保荐代表人独立、客观履职,不得因个人行业声誉放松质量管控标准。
此外,《意见稿》还加强自律管理。明确保荐机构应当建立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问责制度。中证协可以对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视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涉嫌违法的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对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期望提高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压实保荐机构管理责任,净化行业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证协组织起草了《意见稿》。
据悉,保荐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保荐代表人作为保荐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源头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均在不同层级对保荐代表人的履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中证协称,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保荐业务的执业场景、履职模式和质量要求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对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独立性和履职尽责的期望值持续提高。为此,有必要在遵循上述制度体系前提下,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细化制定保荐代表人行为规范、强化自律管理,倡导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进一步在执业中树立金融报国理念,践行"五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意见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思路:首先是坚持目标导向。重点对照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要求,通过进一步规范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压实保荐机构管理责任,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其次是解决重点问题。针对廉洁从业、违规入股、"只签不保"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等负面情形,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划好执业红线,净化行业生态。
最后是加强统筹协调。既直接规范保荐代表人个人执业行为,又同步明确保荐机构的管理责任,推动"机构管人"与"个人尽责"相统一,形成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责任体系。
责编:罗晓霞
排版:王璐璐
校对: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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