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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用你原来完整的再审申请书,不要用这版去立案!
删掉了手机号、住址、身份证、转发呼吁、调查问卷、法律文书副本格式,规避机器判定为广告营销;保留全部核心案情、案号、争议疑点。
本人康强,以下是我本人涉诉案件的个人情况陈述。本案相关纠纷尚在司法审查程序之中,内容仅代表当事人个人视角,全部事实以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本文无任何商业推广、广告营销目的。
案件背景
我此前曾实名举报武汉大学经管学院郑君君教授相关学术论文存在争议线索,该事项经国家信访局、教育部相关渠道督办。此后在2024年3月25日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李瑞祥被认定全责。后续围绕交通事故理赔、以及我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遭遇的人身冲突,接连产生多起诉讼。
我认为,在交通事故纠纷审理过程中,出现一份被作为定案参考的材料,该材料没有正规出具主体、没有公章,也没有经过完整质证程序;还有一份被引用的司法鉴定材料,缺少鉴定编号、鉴定人签字、司法鉴定专用章等法定要件。后期有官方鉴定机构出具材料,表示相关伤情争议无法完成鉴定,但原审裁判仍然认定我存在扩大伤情、过度索赔。
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事件中,我只是前去递送书法福字,并没有进入教学区域。有在职老师接待过我,可以佐证该事实。但东吴服务产业集团出具一份证明,以此认定我强行闯入、干扰教学秩序。这份证明仅有公章,无法定代表人、制作人签字。据此,原审认定现场保安驱离行为合法。但涉事保安没有制服、工号、执法证件,也未开启执法记录仪,现场发生了我被殴打的情况。我认为物业管理人员存在指使保安驱离伤人的情形,应当构成共同侵权。
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多份笔录材料,我对部分派出所询问笔录存疑,怀疑存在先签字后填写内容、笔录中身份证信息被涂改的情形,我申请对笔录做墨水、笔迹形成时间司法鉴定。民事诉讼当中出现“涉嫌间谍”相关说法,间谍认定依法只能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民事审判当中以此作为裁判理由,我认为超出民事审判权限。
我在一审审理阶段,提前二十天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关键监控录像,法院没有予以调取;部分关键证人没有到庭,很多核心疑点没有查清。我对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已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同时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复查。
关联案件案号: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
(2025)鄂0192民初8486号
(2025)鄂01民终2010号
(2025)鄂民申6171号
(2026)鄂0111行初93号
(2026)鄂0192民申3号
武检控〔2026〕951号
我的主要异议要点
1. 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部分关键证据,存在缺少公章、缺少签字,没有经过完整庭审质证的问题。
2. 法院没有依我的申请调取监控等对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很多关键证人没有参与庭审调查。
3. 民事裁判引用“涉嫌间谍”相关表述,我认为超出民事审判权限。
4. 司法鉴定退卷明确无法作出“过度索赔、扩大伤情”的结论,但裁判仍然采信该事实。
5. 保安无执法资质,发生人身伤害,我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不应认定为合法驱离。
6. 对部分公安询问笔录真实性有异议,申请开展笔迹、墨水时序鉴定。
我已经正式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暨监督复查申请书》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希望司法机关能够重新核查全案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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