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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nige Straße mit Hund (1911)——August Macke (German, 1887-1914)
某高校教师P因“存在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所在大学“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事件起因是 BP在其开设的选修课《数字时代下的女性权益保护》选课群中,使用 “本门课有一定的巧克力属性,可能会让某些同学不适” 的措辞筛选选课学生,该表述被部分舆论解读为将持不同意见的学生比作狗(巧克力对狗有毒,对人无害),由此引发争议。此外,该教师还发表过 “男的低人一等” 这类概括性贬低男性的言论。
(这是一个宪法案例分析教学案例。案情的设计,参考了一些相关报道,案情并非对有关事件的复述,请勿混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该校解聘P,是否侵犯其什么宪法权利?
相关条文:
《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思路(≠详尽的分析):
甲、涉及哪一项基本权利?
应当确定大学的解聘行为可能侵犯 P 的何种基本权利。可能相关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与劳动权。有疑问的是,本案是否涉及教学自由:在部分国家,教学自由是独立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教学自由。宪法第 47 条规定了文化活动自由,写明国家对从事教育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予以鼓励和帮助。学界一般认为该条款可以容纳学术自由(含教学表达)的保护维度,但无法直接推导出独立的、可作为审查基准的教学自由。因此本案需要在言论自由、劳动权之间取舍,存在基本权利竞合问题。
解聘表面上是针对 P 言论作出的制裁,因此乍看涉及言论自由。但其言论发表于选课群,属于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表达,是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据此,本案例选择以劳动权作为主线展开审查。
【说明:处分系因言论而起,如果优先审查言论自由,劳动权仅为处分带来的法律后果,亦无不可。两条路径均可成立,本文选取劳动权路径分析。】
乙、劳动权
一、保护范围
劳动权保护公民免受公权力任意剥夺已有的劳动岗位,保有教师岗位属于宪法第 42 条劳动权的保护范围。
二、干预
解聘决定剥夺 P 的教师岗位,使其无法继续从事该岗位劳动,构成对劳动权的干预。
三、正当化
(一)法律依据
解聘具备法律依据,即《教师法》第 37 条第 1 款,该条款授权学校对存在法定情形的教师予以解聘处分。
(二)法律依据的合宪性
该法律依据形式与实质层面均合宪。立法机关有权设定教师职业惩戒规则,平衡教师权利、学生人格尊严与教育秩序。
(三)法律依据的适用的合宪性
对该法律规范的适用,应当进行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劳动权的价值保持一致。《教师法》第 37 条第 1 款中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合宪性解释框架下,需要同时权衡多项宪法法益:P 的劳动权、宪法第 19 条的教育事业秩序、宪法第 38 条学生的人格尊严、宪法第 46 条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对于案件事实享有一定裁量空间,但该裁量并非不受宪法约束。需要独立判断:涉案言论是否达到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的法定门槛。经权衡,本案涉案言论已经达到该法定要件,因此学校对该条款的适用符合宪法要求。
四、结论
大学的解聘决定干预了 P 的劳动权,但该干预能够被正当化,因此并未侵犯 P 的劳动权。
【说明:若改用言论自由进行审查,需要单独判断该教师相关职务言论是否落入言论自由保护范围、解聘措施是否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能否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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