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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律评论》总第42卷要目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修改》】
1.《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境外刑事证据获取及认定研究
刘林呐
2.法律语言视角下“犯罪分子”称谓的完善
程绍燕
3.信息完整性视野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证据完善
百茹峰、苏志远
4.共同犯罪分案模式下被告人与同案犯对质的困局与突破
马子淳、庄乾龙
【专题二 法律的历史视野】
5.“春秋决狱”的法理性格与定刑主义的经学突破
——董仲舒判断“私为人妻”案发微
李诚予
6.中世纪方济各学派的所有权理论与主观权利话语
郭逸豪
【专题三 数字空间的安全治理】
7.行星数字基础设施的安全治理
杨安卓
8.GATT安全例外条款在网络空间的可适用性分析
尹波宸
【学术新声】
9.论惩罚性赔偿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与限制
张倩倩
10.“免予行政处罚”的体系化解释
石佳乐
11.论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开放性本质及其认定规则
王思远
12.论替代履行的体系定位与理论建构
钟家豪
【学术访谈】
13.当代英美法哲学与元伦理学研究
——牛津大学、希伯来大学 David Enoch 教授访谈
David Enoch、张梦圆
【译文专栏】
14.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乔治·皮诺 著、赵梦闪 译
15.作为法律创制的法律科学
——法学方法之争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著、余昊迪 译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修改》】
1.《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境外刑事证据获取及认定研究
作者:刘林呐(国家检察官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应立足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聚焦境外刑事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制度现实状况,分析当前境外刑事证据获取面临的制度困境与实践难题,结合国内典型案例,探索优化境外刑事证据获取与认定制度,加强国际警务合作等的可行路径,推动完善境外刑事证据收集、认定规则体系,最终提升我国涉外刑事司法能力,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法治权威。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境外刑事证据;司法协助
2.法律语言视角下“犯罪分子”称谓的完善
作者:程绍燕(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出现“犯罪分子”这一称谓。“犯罪分子”是一个过时的词语,带有贬义,指代的范围不明确,不适宜在法律中使用。《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了“人犯”等不恰当的称谓,而《刑法》仅对其进行了个别修改,仍在大量使用“犯罪分子”这一称谓,与《刑事诉讼法》不同步、不统一。法律语言不同于日常用语,应当明确、简明、规范,并与时俱进,契合时代要求。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可以用更加中性、客观的“犯罪人”来代替,另外区分不同使用语境,在需要强调诉讼阶段或者需要明确“犯罪人”的具体指代范围时,应该分别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关键词:犯罪分子;法律语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3.信息完整性视野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证据完善
作者:百茹峰、苏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信息完整性视野下刑事证据面临信息衰减的挑战,急需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推进证据完善进程。刑事证据信息衰减现象的背后,存在理念滞后与制度缺失、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脱节以及制度执行偏差等问题,凸显了证据制度完善的时代要求。从信息完整性的要求出发,检视证据数量的充分度,发现存在证据种类封闭结构、证据关联性偏向影响、证据保管程序粗疏以及行政、监察领域证据转化不畅等关键问题。同时,审视证据质量的可靠度,发现存在法律伦理层面的理念矛盾、非法证据排除力度不足、证据出示与质证程序虚化以及证据规则粗糙化等具体挑战。在证据充分度方面,建议完善证据种类问题、提供证据收集的制度指引、填补证据保管问题的缺漏以及完善行政、监察证据衔接的制度;在证据可靠度方面,建议优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刚性、细化证据出示与质证的程序,并明确证据规则扩的立法方向。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信息完整性;信息衰减;证据完善
4.共同犯罪分案模式下被告人与同案犯对质的困局与突破
作者:马子淳、庄乾龙(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尤其是与同案犯的对质。立法上,2021年《刑诉解释》①第220条对被告人质证权作抽象宣示致使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落地,第269条将对质程序启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不仅让分案审理中的被告人无法主动申请对质,也导致法院难以有效查明共犯供述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对质权的实现面临来自时空、既判力、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司法惯性等各方面阻碍,以致其陷入程序虚置、功能性失灵等多重困境。为了保障共同犯罪分案模式下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依托,建立对质权实现机制,筑牢在分案审理模式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防线。
关键词:分案处理;对质权;共同犯罪
【专题二 法律的历史视野】
5.“春秋决狱”的法理性格与定刑主义的经学突破
——董仲舒判断“私为人妻”案发微
作者:李诚予(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汉承秦制下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传统,表现为立法上的穷举模式与司法中对自由裁量的排斥,由此引发法律体系的“内卷化”。董仲舒的“春秋决狱”针对此困境,以“属辞比事”为核心方法突破定刑主义桎梏。其通过辨析《春秋》中“事”“辞”“例”“义”的层次关系,强调案件差异性,不依赖简单的案例比附,从经义中推演出“原心定罪”的裁判原则。以“义”为枢纽连接法律与道德,将行为动机纳入评价体系,弥补绝对法定刑对情境复杂性的忽略。这种方法构建了独特的阐释结构:以天、人为“二端”,以“十指”“六科”为经纬,形成兼顾形式与实质的裁判逻辑,通过经义阐释或法理调和,为刚性规范注入弹性,以回应社会现实对法律适应性的需求。
关键词:疑难案件;定刑主义;法制“内卷化”;属辞比事
6.中世纪方济各学派的所有权理论与主观权利话语
作者:郭逸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
内容提要:从13世纪中叶开始,方济各学派与罗马天主教会围绕“贫洁”(paupertas)问题展开了长达数十年的辩论,其焦点在于方济各修会的修士是否真正放弃了他们财产的所有权。在这场辩论中,方济各学派继承了奥古斯丁等基督教教父的理论遗产,发展出了自己的哲学与神学意志论,并将这种主观意志论引到了对所有权(dominium)理论的探讨之中。对于他们而言,所有权不再是客观法律秩序中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对物的自由统治。由此,经过实践与理论的双重努力,方济各学派最终发展出了主观权利话语。
关键词:方济各学派;所有权;意志论;主观权利话语
【专题三 数字空间的安全治理】
7.行星数字基础设施的安全治理
作者:杨安卓(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量子通信网络、低轨卫星星座等太空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使行星数字基础设施的安全治理面临多维挑战,这些挑战深刻揭示了现有法律框架的局限性,迫切呼唤一种整合的、具有行星视野的新兴法学范式。行星数字基础设施不仅重构了行星连接的物质基础,创造了新型的行星连接权力,亦凸显了法律规制滞后和治理碎片化的困境。“行星法理学”所主张的整体性、系统性、长程性和共同利益原则,为破解“主权安全”与“全球公域”的制度性矛盾提供了创新方案,在结合中国北斗系统与“天算星座”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自主可控与开放合作相统一、数字主权与全球治理相协调的中国特色治理路径,可以有效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安全、包容的行星数字秩序。
关键词:行星数字基础设施;安全治理;数字秩序;行星法理学
8.GATT安全例外条款在网络空间的可适用性分析
作者:尹波宸(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WTO成员常常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限制与互联网相关的贸易活动,包括信息技术产品等货物与计算机应用程序等服务的贸易活动,但这些限制可能违反WTO项下的诸多规则。这些成员在争端解决环节可能援引GATT第21条等安全例外条款以豁免其贸易限制的违法性,但这类抗辩可能构成对该条款的滥用。鉴于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尚未出现成员成功援引安全例外条款保护网络安全的先例,可以使用演化解释方法解释该条款。网络攻击在规模和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条件下可以构成“战争或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网络安全利益可以落入“基本安全利益”的保护范围。因此,成员保护其网络安全利益的贸易限制行为理论上可以被安全例外条款正当化。我国仍需鼓励争端解决机构对该条款进行更深入的解释,并提议在部长级会议中达成修订该条款的多边协定,以维持网络安全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安全;自由贸易协定;安全例外条款;演化解释
【学术新声】
9.论惩罚性赔偿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与限制
作者:张倩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式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惩罚性赔偿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仍面临着能否适用、如何适用的问题。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追求、制度功能均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相契合,具有纳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但惩罚性赔偿作为立法者科以违法者的公法责任,适用范围应当受限,以一事不再罚原则为指导,尽量不与其他公法责任同时适用;“最优威慑”的法经济学原理要求惩罚性赔偿过罚相当,谨慎确定其是否适用与金额大小,当公法责任不足以实现制裁而例外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将二者进行折抵。在制度建构上,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脱胎于补偿性赔偿,包括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三方面要求。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需从基数和倍数两方面客观地确定,由专项基金会来统一管理惩罚性赔偿金,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公法责任
10.“免予行政处罚”的体系化解释
作者:石佳乐(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轻微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免罚的情形。免罚的上位概念是不罚,与其他不罚的区别在于其适用于应罚行为。通过对免罚规范在免罚清单(一般裁量)、行政执法(个别裁量)和司法审查三个层面上的运行状况的考察,发现其在三个层面上的运行存在共性问题,包括免罚要件解释不一和规范关系理解错误。针对这两个共性问题需要对免罚规范进行体系化解释。一是对“轻微”之外的免罚要件进行释义,使前后概念含义保持一致,将“轻微”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视作行政裁量;二是说明规范关系,具体包括两种免罚之间的互斥关系,设罚规范和免罚规范之间的双重适用关系,免罚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对应关系。
关键词: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轻微免罚
11.论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开放性本质及其认定规则
作者:王思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极为严厉,需审慎适用。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实践认定中存在机械套用传统理论且标准不一的误区。直接关联性要件可以证成结果加重犯的特殊不法并限制其适用,因而受到学界青睐。在我国引入直接关联性要件需解决直接关联性理论与因果关系理论的联系、直接关联性要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直接关联性要件的体系地位以及直接关联性要件的认定规则这四个前置问题。因果关系要件具有开放性本质,直接关联性补充了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要件。在我国认定直接关联性需兼顾危险之“质”与“量”。当加重结果中实现的是介入因素创设的危险时,若介入因素是为了解除已发生的构成要件结果或为了防止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发生的行为,则可肯定介入因素与基本犯行为间存在“引发关系”,此时仍可肯定“直接关联性”。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例,结合从判例中提取的事实类型,相关案件均可依前述规则得到妥当解决。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开放的构成要件;认定规则;破坏计算机信息
12.论替代履行的体系定位与理论建构
作者:钟家豪(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根据对《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等的文义、体系和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可以认定我国承认实际履行优先原则。替代履行构成要件中的“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和《民法典》第580条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分别强调的是由第三人履行可达到相同效果和不可达到相同效果之区分。替代履行构成要件需要增加合理宽限期经过或补救失败和替代履行合理的限制条件。“不完全替代履行”时需要分别考量分配责任。
关键词:替代履行;实际履行;违约补救权;构成要件
【学术访谈】
13.当代英美法哲学与元伦理学研究
——牛津大学、希伯来大学 David Enoch 教授访谈
访谈人:张梦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访谈对象:大卫·伊诺克(David Enoch)是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法哲学教授,也是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Hebrew University)的法律和哲学教授。他是当今英美法哲学界极具潜力和影响力的一位学者,在法理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以及元伦理学等多领域内均颇有建树。他拒绝采用传统的法理学方法研究法律,而是将法律现象置于更为广阔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图景下进行规范性的研究。在其元伦理学著作《认真对待道德》(Taking Morality Seriously)中,他所提出的“稳健实在论”亦是对非自然主义的有力辩护。
【译文专栏】
14.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作者:乔治·皮诺 著、赵梦闪 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律实证主义和当代法律实践两个方面对分离命题的重要性进行探讨。首先,通过探讨分离命题在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地位,界分标准实证主义和后哈特实证主义。其次,进一步从法理学视角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各种联系并从实证主义的视角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哪些联系必须被摒弃、哪些应该被重视以及哪些无关紧要。这一分析结果的核心在于阐明法律效力的两个维度(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之间的区别,并指出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只能适用于形式效力。而涉及实质效力的认定时,则必然会涉及某种形式的道德推理。最后,简要论述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方案的持续重要性。
关键词:实证主义;分离命题;形式效力;实质效力;道德推理
15.作为法律创制的法律科学
——法学方法之争
作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著、余昊迪 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三权分立学说、禁止拒绝裁判的要求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是互不相容的。在启蒙时代,协调的方法是让法律的不完备性退让,尽可能详尽地制定法律条文。在这样的努力失败后,法律科学家建构出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格”——国家意志——来保障法律的完备性,从而得以严格遵循权力分立的要求。但是,在这样的科学作业中,法律的完备性是被假定的,而非证成的。相比之下,更恰当的理论姿态是放松权力分立的要求,即承认司法裁判以及为之做理论准备的法律科学(法教义学)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造法”的功能。在这一点上,法律科学与神学具有相似性:《圣经》不再如以前那样是唯一的启示来源,人们相信自己也可以从自身的宗教意识中获得启示;类似地,制定法如今也不再是唯一的法源,法律科学应当抛弃“法律完备性”的教义,转而关注民众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性。
关键词:法律科学;法律创制;权力分立;法律的完备性
《法大法律评论(研究生法学)》创刊于1983年,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旨在为青年学者提供思想碰撞、观点交锋的平台。自2024年起,《研究生法学》改为《法大法律评论》并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每年出版两辑。
责任编辑 | 毛琛昕
审核人员 | 孙妹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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