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珠东市的甲公司是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法人,张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因为工程建设需要借款。张龙找了姐姐张凤,张凤是上市公司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张凤找了长期从事借贷业务的李丽,希望李丽能够放贷给弟弟的甲公司。李丽表示提供贷款没有问题,但需要乙公司提供担保。张凤表示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太复杂,有些麻烦,她愿意以个人名义给李丽提供担保。李丽提出不用签担保合同,签借款合同就行。李丽、张凤、张龙、甲公司四方磋商的全部过程均写在《备忘录》中,由各方签字、盖章。《备忘录》一式两份,李丽和张凤各持一份。
李丽、甲公司、乙公司、张凤最终签订了四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李丽为出借人;借款人一方为:借款人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借款人2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借款人3张凤,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三人对还款承担连带义务。”实际上,法院查明,该笔借款全部打入了甲公司账户,由甲公司实际使用。
1年借款期限到期后,甲公司未如期清偿借款。李丽只单独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还款。此时,乙公司已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张凤不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乙公司提出抗辩:李丽应该追加其他债务人共同参加诉讼;本公司对借款合同不知情,其是张凤的个人行为,而张凤已经离职,不是本公司的股东,故本公司不应担责。乙公司提出法院可以调取《备忘录》,还原这个案件的全过程。
甲公司和九州市的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负责丙公司位于九州市的楼盘工程施工。后丙公司欠付甲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无法清偿,于是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了《抵债协议1》,将丙公司所建的荷塘风光小区的第5、7、9栋楼抵偿工程款。李丽知道后,和甲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同意将其中的第7、9栋楼过户给李丽以抵偿其所欠的1500万元借款,并签订了《抵债协议2》;丙公司在《抵债协议2》上盖上合同专用章,并记载认可该协议,承诺同意配合过户,把两栋楼直接过户给李丽。后来经过甲公司催告,丙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对涉案的三栋楼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多次要求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无果,也没有偿还李丽的借款。
于是李丽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丙公司抗辩称:自己与李丽之间完全没有合同关系,不是适格当事人。甲公司抗辩称:丙公司没有向自己过户房子,自己也没办法。
问 题
1 李丽仅起诉乙公司的,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借款合同中的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规则予以说明。
2 乙公司提出请求法院调取《备忘录》属于什么证据规则?
3 李丽起诉甲公司、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4 2023年10月,法院判决丙公司向李丽过户,丙公司的抵押权人中华银行发现后,认为这会损害到中华银行的抵押权,遂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中华银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李丽仅起诉乙公司的,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借款合同中的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规则予以说明。
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追加借款合同中的其他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应按照原告的主张确定被告。《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规定了连带债务规则: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故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原告起诉的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2.乙公司提出请求法院调取《备忘录》属于什么证据规则?
该证据规则属于文书提出命令规则。根据《民诉解释》第112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题中,《备忘录》的原件在原告李丽和张凤手中,被告乙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此书证,就是利用了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3.李丽起诉甲公司、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甲公司住所地珠东市法院或者九州市法院对本案有地域管辖权。李丽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是要求交付房产,因不动产位于九州市,故合同履行地法院为九州市法院;被告为甲公司和丙公司,故两个被告住所地法院珠东市法院和九州市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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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10月,法院判决丙公司向李丽过户,丙公司的抵押权人中华银行发现后,认为这会损害到中华银行的抵押权,遂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中华银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不应当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是判决存在错误且直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题中,李丽不属于能够排斥抵押权实现的商品房购房人,不论丙公司是否将房屋过户给李丽,中华银行在先设立的抵押权都不会因为该判决而受到实质影响,故不满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要件,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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