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合规的“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后面全歪。
前几期我们聊了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合伙型基金治理结构。今天我们来聊一个更前置、更基础的话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这是私募基金合规的“第一道门槛”。登记环节出了问题,后面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全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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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灿律师在《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里,第一刀就切在这里:
协会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更不对财产安全负责。
一、先看一组数据:这个行业有多“卷”?
截至2019年底,中基协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471家,存续备案私募基金81739只,管理基金规模13.74万亿元,全职员工17.65万人,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14.22万人。
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注销数据:
截至2019年底,中基协累计办理了1563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手续。其中:
- 主动申请注销的:2742家;
- 未按要求完成第一只产品备案被注销的:12199家
- 因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注销的:692家
换句话说:登记了不代表就安全了,不持续合规,随时可能被注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到底要遵守哪些规则?
关于私募基金登记,规则体系非常庞杂。书中列举了30项相关规则,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监管办法》,到中基协发布的一系列《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到十五),再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等。
核心精神就一句话: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但必须依法合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管理人必须在中基协登记,基金必须在中基协备案,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
特别提醒:协会为私募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也不构成对合规情况的认可,更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需要自行识别风险、承担损失。
三、申请登记,这些“硬条件”必须满足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是填个表就行。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内控机制健全
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控职责,完善内控措施,强化内控保障,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和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资本金满足运营
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如果实收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3. 办公场所独立
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4. 财务清晰
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情形。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真实合理。
5. 已展业情况说明
提交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具体情况,并对可能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四、这些“红线”,碰了就登记不了
红线一: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合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红线二:兼营冲突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协会不予登记。
红线三:股权代持
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严禁股权代持。
红线四:股权架构复杂
股权架构应当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
红线五: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合规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五、关联方合规:最容易踩坑的地方
关联方问题是登记环节的高频雷区。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情况。
几个关键要求:
- 关联方同业竞争: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关联方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登记申请。
- 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管理人的情形,应先办理关联方的管理人登记。
- 严禁规避关联方:为规避关联方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协会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 同质化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六、登记完成≠高枕无忧:持续合规才是关键
登记完成只是开始。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申请机构在登记、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征询意见等方式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私募基金合规的第一粒扣子。
对于想进入这个行业的机构:不要想着“先登记再说”,登记环节的每一项要求,都是在筛选真正有能力、有意愿合规经营的机构。
对于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不妨先上中基协官网查一查——这家管理人是什么时候登记的?有没有被特别提示?有没有被注销的记录?这些信息,比任何宣传材料都更真实。
登记不是终点,而是合规的起点。
洪灿律师这本书的价值,不是教你怎么过协会审核,
而是教你看懂:哪些“登记小问题”,会变成法庭上的“刑事大证据”。
本文内容参考洪灿律师《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第三篇第一章第一节“私募基金登记环节法律风控与合规管理”的框架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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