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张某(化姓)在与同学争吵后,攀爬至宿舍的阳台外墙上,后坠楼致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胸腹部骨折等。事后,她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7万余元,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其后续治疗费用。10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酌定张某自负8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并判决学校在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再赔偿张某267862.07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系某中学学生,2023年9月3日晚,她因琐事与同学发生争吵,与同学说要跳楼,同学说要去报告宿管。与同学争吵后,张某来到学校5楼宿舍阳台,阳台护栏墙高约1.4米。次日1时40分左右,学校工作人员听到呼救声,发现张某坠楼,随即将张某送医并通知其家长,学校垫付医疗费111455.68元。张某经诊断为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胸腹部骨折等。经张某自行委托鉴定,张某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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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张某年满16周岁,对从高处坠落的危险具有充分认知能力。张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后扬言跳楼,并主动离开自己宿舍,进入一间无人宿舍,攀爬至1.4米高的阳台外墙上,其行为具有主动性,属于自陷风险,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案涉阳台墙体高1.4米,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正常活动情形下并没有人身坠落的现实危险。但学校查寝及夜间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张某未在其宿舍,其管理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张某自负80%的责任,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796588.74元,某中学赔偿20%即359317.75元。法院还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某中学还应赔偿张某267862.07元。此外,张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中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67862.07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某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9月29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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