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可能会说,那我公司盖章了,合同也签了,这份保证合同难道不算数吗?今天就给大家把这里面的风险讲明白。
先给大家讲一个我最近看到的案例。甲公司欠了乙公司90万元货款,乙公司心想这笔钱不小,万一甲公司还不上怎么办?
于是要求丙公司做担保人。丙公司出了一份代为还款及保证承诺书,承诺帮甲公司还20万,剩下的70万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觉得这下放心了,有兜底的人了。结果后来甲公司真还不上钱了,乙公司把丙公司告上法庭,丙公司却说:我们公司没开股东会决议,这份保证是无效的。乙公司愣了,当时可没听说还要股东会决议这回事。
法院审理后是怎么说的?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核心要求可归纳为2点:
1. 普通对外提供担保,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 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这一条款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所以说,这份保证合同因为丙公司没有出具股东会决议,确实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那保证合同无效后,丙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不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债权人,接受保证时没审查股东会决议,也有过错。最后判丙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70万元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也就是35万元。
你看,本来丙公司承诺要承担7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合同变成无效,只赔了35万,看似赚了?但仔细想想,这35万还是要掏,而且还搭上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律师费。
而乙公司更亏,本来能拿70万的兜底,现在只能拿35万,剩下的还得去找甲公司。所以说,忽视了股东会决议这个程序,最后两边都没落着好。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那我是债权人,怎么知道对方公司有没有开股东会?这就说到重点了——你有义务审查。审查什么呢?要点如下:
1. 先看对方公司章程,确认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决议机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2. 要求对方提供对应决议文件,核查决议的表决程序、参会人数、表决比例是否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
3. 若对方是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且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对方说有决议,但我怎么知道真假?确实,实践中可能有人伪造决议。但法律对债权人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
只要你审查了决议文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哪怕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影响你善意债权人的认定。相反,如果你连审都不审,那就是自己的过错,像案例中的乙公司一样,得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夫妻股东公司,没有股东会决议是不是也没事?可别这么想。即便是一人公司,法律同样要求股东会决议。
而且因为是一人股东,更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问题,所以一人公司的担保更要规范。至于夫妻股东公司,看似两个人,但如果没按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形成决议,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说到底,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决议,目的是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防止个别负责人随意拿公司资产为他人作担保,最后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这个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我给大家的建议是:如果你是债权人,在接受公司保证时,一定要把审查公司章程和决议作为必经流程。如果对方说“我们公司规模小,没这些程序”,那你就要警惕了,这个保证将来可能不生效。
如果你是公司的负责人,在对外提供担保时,也要主动按章程和法律要求形成决议,别到时候互相推诿说“我不知道要开会”。
最后留一个问题给大家思考:如果一份保证合同上盖了公司的公章,也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是没有股东会决议,那这份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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