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哥哥出钱买房,借妹妹的名字登记 —— 当年只有妹妹有购房资格。多年后哥哥要求过户,妹妹以协议里的「永久居住权」相拒;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再审法院改判:应当协助过户。
借名买房 · 再审改判 · 购房资格 · 永久居住权 · 物权法定
两人是兄妹。1989 年,西城区一家住宅合作社组织合作建房,按当时的政策,出资建房人须有西城区户口、且居住困难或没有住房 —— 这套房,只有妹妹有资格买。
哥哥是香港居民。于是房子以妹妹的名义买下,购房款由哥哥全额出资;2000 年 8 月,产权登记在妹妹名下。
2008 年 11 月,两人签下一份《房屋居住权协议书》,把房屋的归属、更名与居住安排一并写了下来 —— 这份协议,后来成了双方全部争议的源头。
多年后,哥哥为给孩子治病,急需把这套房变现。他要求妹妹配合过户 —— 妹妹不同意,这场官司由此而起。
官司一路打到再审。争议落在两点上:协议里约定的「适当时候」更名,究竟该在什么时候履行?妹妹主张的「永久居住权」,又能不能挡住哥哥的过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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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接受新浪专访
本 文 看 点
借名买房能不能要回房,看的是两件事:有没有借名的合意,购房款是不是你实际出的
协议里约定「适当时候」过户,属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 出资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已经生效、并经两级法院维持的判决,再审依然可以纠正 —— 关键在对借名买房关系与履行期限性质的准确把握
案 件 速 览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借名买房)—— 再审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 年 10 月 16 日判决);原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鸿钧(靳双权律师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敏仪
案涉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里一套房屋
争议核心房款由哥哥出、借妹妹名义登记,出资人能否要求过户;妹妹的「永久居住权」能否对抗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妹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哥哥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哥哥名下
PART 01
案件基本事实
时 间 线
1989 年
单位合作建房,只有妹妹具备购买资格
西城区一家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下属的住宅合作社组织合作建房,按当时的政策,出资建房人须具有西城区户口,且居住困难或没有住房。
妹妹有西城区户口、具备购买资格;哥哥是香港居民,按政策不具备购房资格。
2000 年 8 月 4 日
房屋产权登记在妹妹名下
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妹妹陈敏仪名下。
2008 年 11 月 6 日
签订《房屋居住权协议书》
双方就房屋的归属、更名与居住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共五项约定。
此后
哥哥起诉,要求妹妹协助办理过户
哥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妹妹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他名下。
协 议 约 定 的 五 项 内 容
一、由陈敏仪在适当时候将户主更名为陈鸿钧,更名所需费用由陈鸿钧承担。
二、该房屋陈敏仪享有永久居住权。
三、陈敏仪居住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干预或终止其居住的权利;同时,陈鸿钧及其直系亲属来京小住的权利亦应受到保障。
四、陈敏仪在居住期间,应对房屋做好维护工作。
五、该房屋在陈敏仪不能住或不想住之时,由陈鸿钧收回,或交给陈鸿钧的两个儿子陈曼然、陈曼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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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双方的主张
各 自 的 说 法
再审申请人 陈鸿钧: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妹妹应当配合过户
他主张,双方存在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在他要求过户时,妹妹应配合过户。协议有效,其实质就是对借名买房事实的确认。
他还主张,一审以「适当时候没有具体指向」为由驳回他的更名请求、二审又予维持,违背了《合同法》与《物权法》。
一审还以他递交的空白《购房协议书》《入住须知》为据,认定妹妹对房屋享有权益;在他看来,以未经质证的证物作为判决主要依据,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 陈敏仪:协议约定的永久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她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再审请求。她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设定了永久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哥哥以家庭变故为由请求过户,侵犯了她的永久居住权利。
她认为,本案仅约定在适当的时候过户,但并未就「适当时候」作出明确约定。
她还提出,案涉房屋的来源并不是住房体制改革以来市场买卖的「商品房」:她享有该住宅合作社社员内部购买的资格和所有权人的权益。
而哥哥是香港居民身份,依政策规定不可能购买,其关于房屋过户的请求不能实现。
PART 03
原审为何驳回
一 审 与 二 审 的 逻 辑
一审:房子一旦收回,永久居住权就落空
一审法院认定:妹妹具有购买案涉房屋的资格、哥哥没有;房屋实际由哥哥出资,产权登记在妹妹名下。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妹妹在有生之年享有永久居住权;协议虽然约定「在适当时候」将户主更名为哥哥,但并未明确「适当时候」的具体指向。
而目前并非妹妹「不能住或不想住」之时;哥哥收回房屋,目的是变现筹钱治病,这样会影响协议中关于妹妹永久居住权约定的履行。据此,哥哥现收回房屋的依据并不充足。
法院还指出,从房屋来源看,妹妹对该房屋同样享有权益 —— 正是因为妹妹享有购房资格,才能买下这套房。
一审判决:驳回哥哥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房子一旦过户就会被卖掉,居住权难以保障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2008 年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协议明确约定妹妹有生之年居住、享有永久居住权;哥哥作为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协议,保障妹妹的永久居住权。
法院进一步指出:房屋一旦转移给哥哥,因哥哥之子治病急需用钱,难免卖房;房屋出卖后,妹妹的永久居住权就难以得到保障。
哥哥要求出卖房屋的请求,与他保障妹妹永久居住权的义务相矛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高院指令一中院再审本案
哥哥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 年 12 月 26 日,高院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PART 04
再审核心裁判观点
两 个 争 议 焦 点
再审改判的关键,是把「过户义务」和「居住权」拆开来看:一项是双方白纸黑字的约定,应当履行;另一项不属于物权,挡不住过户。
观点一 借名买房成立,出资人可以随时要求过户
再审法院指出: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系以妹妹名义购买,购房款实际由哥哥出资;2008 年签订的协议也显示,妹妹同意在适当时候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哥哥名下。
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就案涉房屋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哥哥作为借名人,实际享有案涉房屋权益;他依据协议要求作为出名人的妹妹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协议中约定的「适当时候」更名如何理解,法院认为:该项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哥哥可以随时请求妹妹配合办理过户。
哥哥是香港居民,妹妹应依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协助哥哥办理案涉房屋的更名手续。
律 师 提 示
借名买房能不能要回房,关键看两件事:有没有借名的合意,购房款由谁实际支付。协议里「适当时候」这类模糊表述并不构成障碍 ——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可随时请求对方履行。
观点二 「永久居住权」不是物权,不能对抗过户
妹妹主张:协议设定的永久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哥哥以家庭变故为由请求过户,侵犯了她的永久居住权利。
再审法院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或确定。
双方 2008 年签订协议时,我国相关民事立法中确未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予以规定,当事人无从设立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
因此,协议里约定的「永久居住权」并不是一项物权,它无法对抗哥哥基于协议享有的过户请求 —— 房屋所有权应当变更登记至哥哥名下。
律 师 提 示
借名买房能不能要回房,落脚点始终是出资事实与书面约定。对方在协议里设的权利,如果没有物权依据,就不能阻止产权变更登记。
PART 05
最终判决结果
判 决 主 文
判项一撤销原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
判项二妹妹陈敏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哥哥陈鸿钧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陈鸿钧名下。
办 案 律 师
本案中,靳双权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陈鸿钧。
一审、二审都驳回了陈鸿钧要求过户的请求。
案件进入再审后实现逆转 —— 法院采纳了靳双权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妹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陈鸿钧名下。
再审是纠错程序,改判的门槛很高:要把一份已经生效、并经两级法院维持的判决翻过来,靠的是对借名买房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与居住权性质的准确把握。
靳双权,北京房产纠纷律师。2002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2006 年正式执业,二十年只做房产这一件事。
执业前在大型房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并曾为国内头部房产经纪机构起草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既懂房产交易的行业规则,也熟悉法院的裁判尺度,能提前预判争议焦点和对方的抗辩思路。
经手数千起房产纠纷案件,擅长从协议条款、出资凭证、登记材料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里找到关键证据,帮当事人把证据链在开庭前搭好。
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节目嘉宾,多次就房产纠纷问题现场点评。
主 要 业 务
借名买房确权与过户,出资购房登记在亲属名下的确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履行,房屋确权与析产,生效判决的再审与申诉
以及回迁安置房买卖、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等,只要是和房产有关的疑难问题,都有成熟的处理思路。
靳双权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房产纠纷领域,熟悉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亲属间房产归属类案件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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