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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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走完一审、二审、再审,进入民事检察监督环节,很多当事人会仍会遇到关键证据自己拿不到的难题。
那么,民事检察监督,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检察院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开展调查核实:
一是原裁判、调解书可能存在监督事由,仅阅卷无法查清;
二是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三是民事执行活动违法;
四是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需要满足的核心条件
1.该证据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
证据属于保存在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第三方机构等处,个人凭身份无法调取;原审阶段已经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法院无正当理由未调取。如果证据只是因为当事人自己怠于收集、嫌麻烦而没有取得,检察院一般不会启动调查。
2.调取证据服务于法定监督事由
申请调取的证据,必须用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再审/检察监督法定事由,例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存在伪造证据、审判程序违法、虚假诉讼等。单纯为了补强普通民事争议、单纯为了增加己方证据,不属于检察监督调查范围。
3.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完整信息
需要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书》,写清楚证据名称、存放单位、证据拟证明的事实、为什么自己无法收集、和本案监督事由之间的关联。口头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二、实务中,检察院不予调取的常见情形
1.证据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收集,只是当事人没有去收集;
2.调取证据的目的仅仅用于证明实体债权债务争议,与检察监督事由无关;
3.原审中当事人故意不提交、逾期提交且无正当理由,到检察阶段才申请调取;
4.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对是否抗诉、检察建议没有实质影响;
5.案件仅存在单纯事实争议,阅卷后已经足以审查,没有调查核实必要。
三、实操建议
1.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的同时,一并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书,不要等到听证开庭临时口头提出。
2.在申请书中,把“原审曾向法院申请调取,但法院未调取”作为重点理由,该情形更容易获得支持。
3.精简调取范围,不要一次性大量申请调取无关材料,只申请对案件监督事由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
4.若检察院不予调取,可在听证环节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调取证据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检察监督阶段,当事人有权书面申请检察院调查核实证据。但该申请能否获批,取决于证据是否属于当事人客观不能自行收集、是否对认定原审裁判存在监督错误具有必要性。检察院不承担替当事人全面搜集证据的义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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