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里有一张名单,列着十种常赦不原的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项里九项冲着皇权和国法去,剩下一项是纯家务事,排第七,叫不孝。不孝条下开列的几款里,有一款是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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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婚律》原文写得很硬:“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父母还在世,子孙另立户籍,或者分割家产,徒三年。注里跟了一句“别籍、异财不相须”,两样占一样就够定罪。据《名例律》十恶条所引疏议,这话说得更重:“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三年徒刑在唐律五刑里不算顶格,可十恶的意思是赦令来了也不赦。一份分家文书,就这样和谋反进了同一张纸。
律文往下还有两条。一条管居丧,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籍异财,徒一年。另一条管父母自己开口: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父母让儿子分家,坐罪的是父母,儿子不问。立这条的人不信有父母真想分家,只当是被子孙逼的,板子就打在长辈身上。
这套规矩不是从来就有的。往前推一千年,方向正好反着。
据《史记·商君列传》,商鞅的法令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还不分家,赋税翻倍。正义把这句释成“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一个人交两份。同一次变法里还有一条,“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父子兄弟挤一个屋子住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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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之后秦国的家风,贾谊在《治安策》里描过。据《汉书·贾谊传》:“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儿子借农具给父亲,脸上带着施恩的神色,母亲来拿扫帚,当场挨一顿骂。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分居”条把商鞅和这一段并排抄了下来,一个逼你分,一个不许你分。他把这两句都系在《史记》名下,而“家富子壮则出分”一句实出《汉书·贾谊传》。
不许分的道理不难猜。户口就是税基,户分得越散,丁口越不好管。不分的家则被立成模范,给的是实打实的好处。朝廷给的好处是实打实的:挂匾额,把所在乡村改叫孝感、和顺之类,赐粟帛、贷粮米、免赋役,再进一步赐官赐出身。
据《南史·孝义传》,刘宋元嘉七年,南豫州上报所辖西阳县人董阳三世同居,“外无异门,内无异烟”,朝廷下诏在他家门上题“笃行董氏之闾”,免掉一门租布。元嘉是宋文帝的年号,诏是刘宋下的,有工具书把它记成晋朝,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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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的模范是一个写忍字的人。据《旧唐书·孝友传》,张公艺是郓州寿张人,九代同居,北齐时东安王高永乐到过他家慰抚旌表,隋开皇年间大使梁子恭又来亲加慰抚、重表其门,贞观中朝廷再下敕旌表。麟德中高宗有事泰山,路过郓州,亲到他家问义由,张公艺要来纸笔,写了百余个忍字,高宗为之流涕,赐以缣帛。一百个忍字,是这套方案能拿出的全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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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上的极限样本有两个。据《魏书·节义传》,博陵安平人李几“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长幼济济,风礼著闻”。更夸张的是郭子仪,据《旧唐书·郭子仪传》,他的宅子占了长安亲仁里整坊的四分之一,“中通永巷,家人三千,相出入者不知其居”。
为了让百姓别分家,朝廷肯让利。据《日知录》卷十三引唐玄宗天宝元年正月敕,民间有以“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规避赋役的,令州县勘查,“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条件是“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十丁以上免两个男丁的役,换的是一个不分家。
奖发到这个份上,效果却写在另一份文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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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宋书·周朗传》,周朗上书说:“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读书人以下的人家,父母在而兄弟各算各的,十家有七家,平民里父子分开过,八家有五家。周朗说这话的南朝宋,就是朝廷反复旌表义门的年代。据《太平广记》卷二四七引《谈薮》,北齐人卢思道聘陈,南人先作诗讥刺北人,他援笔续了一句“共甑分炊米,同铛各煮鱼”。
为什么拦不住,答案比律条朴素。
《中国家庭史》把分家的发动机拆得很细:兄弟成婚后有两个变数,一是有了独立收入,“产生离心倾向”,二是“兄弟结婚后,在家庭引进了非血缘关系的成员”,“比如妯娌之间就是最难相处的关系”,于是“婆媳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史料里的案子基本都合这个模式:据《元史·孝友传》,郭全“既长娶妇,各求分财异居,全不能止”;刘德泉在至元末年遇上荒年,父亲要让儿子们分家,他哭着劝阻也没拦住。
冯尔康在宗族史研究里给的理由更直接,宗法那套财产公有的观念,特别是同爨共食的大家庭共财,妨碍个人去创造财富,所以平民义门大多贫穷。穷是第一动力,所以能够累世同居的多为达官显贵。
还有个更干脆的证据。据《魏书·崔挺传》,崔挺家“三世同居,门有礼让。于后频值饥年,家始分析”,连着几个荒年,这个家才散。饥荒比律条管用。
分的时候怎么分,另有一套讲究。据《唐律疏议》引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诸子均分,中国没有长子继承这一说。据顾鉴塘、顾鸣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分户析产会把土地越分越散,家庭的经济力量随之削弱。王玉波《中国古代的家》算过这笔账,儿子成年便分家,会把家产切得过小,以致生活贫困,儿子越多反而越穷。越分越小,越小越穷,越穷越要分。
这份均分名单上,女人的位置要说清楚。秦汉到唐,女子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唯一的例外是家里没有男丁的时候,连已出嫁的女儿也能继承娘家财产。据《大清律例》户律条例,户绝财产在没有同宗应继之人的情形下,“所有亲女承受”。女儿能分到东西,是因为这个家没有男人。
真没儿子,也不能找外人。据《唐律疏议》,无子者为绝户,立嗣要“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收养一个异姓男孩当养子,徒一年,把孩子送给异姓收养的,笞五十。养女不在此限,律文明写“养女者不坐”。
一千年里,制度一直在往后退。
唐律是徒三年。据《大明律》,明代改成“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从三年徒刑降到一百板子。要紧的是后面那句夹注:“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祖父母、父母不亲自告官,官府不管,唐律里没有这个口子。清律沿用,又在条例里补一句“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到这一步,父母同意就分吧,法律认。国家把能不能分的判断权,交还给了家长。
反对的声音也出过。清代李绂写了《别籍异财议》,说“禁其争财可也,禁其分居恐未可也”,还反问孟子讲王政时说的八口之家不也是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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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三抄下《陈氏礼书》一段:“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敬宗之道。浸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岂非名生于不足欤?”义门这个称号能立起来,是因为它太稀少。同一卷末尾还引了一句民谣,原出《抱朴子·外篇·审举》:“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朝廷要选孝廉,而孝廉家里早就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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