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嘉庆年间,河南鲁山县县衙内,知县董作栋面对一摞摞银粮账册,最头疼的并不是自己的俸禄,而是衙门每天都要花钱。有人问他:“七品官一年到底能剩多少?”董作栋大概只能回答:“账面上的俸禄,远没有传闻中那么宽裕。”
清代民间有句老话:“不贪不滥,一年三万。”乍听之下,一个七品知县一年收入三万两,实在惊人。可这句话中的“三万”,并不单指知县个人装进腰包的银子,而是地方官在正常行政运转中经手、支配,甚至被默认为可以取得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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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明白这笔账,不能只盯着官员俸禄。清代知县的收入,大体分为明面上的俸银和地方上各种不甚透明的费用。前者有制度可查,后者则与赋税、衙门开支、上下打点以及地方惯例纠缠在一起。
按照清代文官俸禄制度,七品知县每年名义俸银为四十五两。但经过“均摊俸银”等制度调整,实际领到手的往往只有四十多两。这个数字很小,小到几乎无法支撑一个县级官员的日常生活。
真正重要的是养廉银。雍正以后,清廷为限制地方官直接伸手,专门设置养廉银。各省经济条件不同,数额也不一样。河南知县的养廉银,大约在一千四百两上下。这样计算,董作栋每年公开可见的收入,也不过一千四百多两。
问题在于,知县并不是一个只需领取工资的清闲职位。他要负责征粮、治安、诉讼、河工、赈济,还要维持县衙运转。衙门里的书吏、差役、门子、师爷,都要靠县中经费供养。很多费用没有完全列入朝廷核定的正式支出,只能从地方征收中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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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官到任,通常会接到一本类似工作手册的“须知册”。其中不仅记载田赋、漕粮、契税等数目,也会列明地方上实际征收与上解之间的差额。鲁山县的情况表明,部分税项存在高于定额的征收,扣除上缴部分后,余下银两便成为县衙可以调度的经费。
这类钱很难简单归入“贪污”。有些属于地方惯例,有些是上级默许,有些用于衙门开支,还有一些则进入了官场层层相连的灰色地带。也正因为界限模糊,清代官场才会形成“不贪不滥,一年三万”的说法。
鲁山县每年各种额外收入合计三万多两,数字看起来很可观。但银子进了县衙,并不意味着都归知县个人所有。董作栋手下有幕友,首席幕友负责钱粮和刑名,年薪约八百八十两,其他几名师爷也有固定报酬。仅幕僚费用,就要支出一千多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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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负担来自书吏和差役。县衙有书吏、差役、学宫杂役,还要招募团丁,维持办公、传递、押解等事务。这些人数量不少,工食银、差旅费和临时支出加在一起,每年要耗去一万两以上。
官场应酬也不能忽略。逢年过节,地方官要向上级衙门送礼,相关人员的门包、随从费用也要准备。鲁山账目中,端午等节日一次就要支出数百两;一年三节两寿,加起来便是四千两左右。
除此之外,知县到省城办事,需要拜会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员。住宿、车马、宴请以及各种往来,全年又是一笔不小的花费。上级临时摊派、地方捐输,也常常落到县衙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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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作栋家中有十二口人,即便生活俭朴,粮食和日常花销每年仍需数百两。寄钱回乡、接济亲属、人情往来,同样不能省去。把这些项目合在一起,鲁山县一年支出接近三万两,甚至可能更多。
如此一来,所谓“一年三万”,更像是一个县级官场的运转规模,而不是知县能够自由享用的私产。公开俸禄只有四十多两,养廉银一千四百两左右;其余巨款则在地方财政、衙门用度和官场规费之间不断流动。
这也解释了清代官场的一种矛盾:知县若只靠俸禄,几乎无法维持体面行政;若想从各种经费中截留私用,又很容易越过“不贪不滥”的界线。所谓清官,并非没有经手大笔银两,而是在银流经过手边时,尽量不把公款变成自己的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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