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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村里户口,在村里建了房、住了十几年。征收一来,房子被拆了,补偿安置却被一句“出嫁女不算安置人口”挡在门外。一、二审全输了,她没有放弃。
案件档案
⏩原告:阿珍(化名)
⏩被告:当地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
⏩裁判结果: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当地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被踢出安置名单的11年
很多征收补偿纠纷,争的从来不是钱,是“身份”两个字。阿珍的案子,把这两个字里的难处全走了一遍。
时间
发生了什么
1995年
阿珍登记结婚,户口迁入村里,此后一直在村里生活
1997年
用自家自留地与他人调换地块,建起三间二层楼房
2005年
一家三口入住楼房,之后陆续修建、居住至今
2014年起
新城建设启动,土地被征收,房屋进入征收范围
2017年12月
生效民事判决:确认阿珍一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分配土地补偿款15万余元
2018年9月
房屋在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拆除
2019年2月
通过EMS向当地书面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对方签收后没有下文
2019年
起诉,一审驳回
2020年
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
2023年
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60日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房子拆了,评估款约16.8万元就存放在征迁部门账户里,补偿安置却始终没有着落。这不是“没钱”,是“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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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难在“三道关”
接案时,阿珍手里只有一句话:“我是村里的人,房子是我自己建的。”
可这句话,恰恰是最难证明的。
难点一:身份关——“出嫁女”算不算村里人?
安置政策的通行条件,叫“三有一长期”:长期居住在征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有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确定为安置人口。
阿珍的情况卡在哪?当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她因为已经出嫁,没有参与承包。村里和征迁部门抓住这一点:你没承包地,就算不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不在安置名单里。
一句“嫁出去的姑娘”,差点把十几年的居住事实一笔勾销。
难点二:房屋关——没有产权证,房子是谁的?
阿珍没有房产证,也拿不出当年的建房批准手续。征迁部门据此认定:房屋产权人是阿珍的父亲,阿珍只是借住——既然房子不是你名下的,安置当然没你的事。
更麻烦的是,家里的父亲、母亲、妹妹和两个弟弟,都作为第三人出现在案子里。房子到底是谁建的、谁有份额,连家庭内部都各执一词。
难点三:时间关——一、二审都输了,还有路吗?
2019年起诉,一审驳回;2020年上诉,二审维持。两场败诉,把“补偿安置”这扇门彻底焊死。很多当事人走到这一步就放弃了——但行政诉讼的路,还没有走完。
我们怎么破这“三道关”
第一招:用一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先定“身份”。
这是整个案子的关键一步。
2017年,阿珍一家就土地补偿费分配打过一场民事官司,某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阿珍一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判令支付土地补偿款15万余元。
同一件事,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既然法院已经认定阿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迁部门再说“你不是村里人”,就没有依据了。
第二招:用对方自己的政策文件,“照镜子”。
我们不凭空讲道理,而是把当地的《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翻出来,逐条对照。
实施意见写得很清楚:长期居住在征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和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确定为安置人口。阿珍的户籍一直在村里,建房后长期居住,成员资格有生效判决背书——按对方自己的文件,她恰恰是符合条件的。
第三招:用法律底线原则“兜底”。
即便政策理解有分歧,还有一道法律底线:《土地管理法》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征收补偿安置必须坚持的原则。房子拆了,补偿安置义务不会凭空消失。
再审判决采纳了这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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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怎么说
“阿珍的户籍登记地一直在村里,婚后其丈夫和儿子户籍均落户在村里。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阿珍与丈夫在村里建房,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阿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集体土地的使用。”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以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
据此,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当地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阿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这已经是本案的实体改判——不是“案子重新审”,而是直接判当地限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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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盘
会找“已决事实”。当事人手里一堆材料,真正改变局面的,是那份2017年的民事判决。同一事实被生效判决认定过,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比十份村民证明都管用。
不跟对方在“有无承包地”上纠缠。承包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成员资格是身份的问题,两者不能划等号。我们绕开对方设的战场,把战场拉回“户籍+居住+生效判决”。
坚持把程序走完。一审败诉、二审败诉,都不意味着终局。申请再审、最高法指令再审、再审开庭——每一个程序动作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最后才等到改判。
把政策文件当“武器”。当地自己的实施意见,反而成了证明阿珍符合条件的依据。政策是公开的,逐条对照,很多答案就在文件里。
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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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律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硕,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在集体土地征收(腾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拆迁、商铺拆迁、住改非拆迁、养殖场拆迁、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危房拆除等各类行政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同时熟悉企业法务相关的合同审查、规章制度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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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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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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