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洱源发布)
因洱源县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扩建项目(一标段)设计施工(EPC)施工需要(设计改造内容中有该路段),我单位计划在文碧路西侧(横跨纬四路、横跨纬五路及纬五路向南延长线)进行强弱电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工范围
我单位计划封闭施工路段文碧路西侧(横跨纬四路、横跨纬五路及纬五路向南延长线)。
二、计划实施内容
对文碧路西侧(横跨纬四路、横跨纬五路及纬五路向南延长线)进行强弱电施工。
三、施工时间
2026年10月01日至2026年10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我们将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安全有序施工,集中施工力量快速开挖,快速恢复,最大程度减少施工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2.请途经该路段的车辆及行人注意道路交通导流标识和警示提醒标志,特别是“一老一小”人员出行要有监护人员陪同,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出行安全。
3.由于施工产生的噪音、震动、扬尘等难免影响到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我们深表歉意,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和支持!(联系电话:5122999)
特此公告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芷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辑:杨艳丽
排版:杨锦元
审核:施新弟 周丝莹
终审:李义勇 卢夺坤
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有关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信用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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