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10月8日,记者从江苏省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期查处了一起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件。涉案主体江苏巨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中蜂肽衡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一款名为“蜂毒肽γ-氨基丁酸压片糖果”的产品,其配料表中标明添加“蜂毒肽粉”。经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不合格区存放有涉案产品,当事人现场承认使用“蜂毒肽粉”原料生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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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共生产1批次2100瓶。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采购“蜂毒肽”原料,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清科生物科技(山西)有限公司及生产方山西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但未对“蜂毒肽”进行标签标识查验。2026年7月初,当事人在食品安全自查中发现“蜂毒肽粉”为非食品原料,于7月15日发布《产品召回内部通知》,并通过电话告知委托方召回所有产品。
经该局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共计采购“蜂毒肽”原料10g,投料加工使用3.2g,进厂验收检验用5g,检验室留样1.8g。2026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剩余“蜂毒肽粉”原料1.8g和召回的167瓶涉案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涉案产品以10.7元/瓶价格全部发货给委托方,货值22470元。至案发时,因委托方尚未拨付货款,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记者了解到,“蜂毒肽”是蜂毒中的主要活性成分,具有强烈的变应原性和溶血活性。对于过敏体质人群,“蜂毒肽”可能引发皮疹、瘙痒等过敏症状,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其溶血活性则可破坏红细胞膜,导致溶血反应,进而可能引发横纹肌溶解和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正因如此,“蜂毒肽”不具备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基础。
该局认为,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蜂毒肽”生产食品,属于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自查中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没收“蜂毒肽γ-氨基丁酸压片糖果”2087瓶,没收“蜂毒肽粉”1.8g。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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