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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讲了征收的公共利益前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列了六种法定情形,每一项都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成片开发”有严格的批准和规划约束。征收目的不合法,整个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就存疑。今天接着讲:怎么核查,发现有问题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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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看征收公告中的“征收目的”。
法律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载明征收目的,预公告也必须包括征收目的。公告上写的是什么项目,属于六种情形中的哪一种,这是判断的第一手信息。
第二步,要求查看征收批文。
征收土地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机关在审查时重点看的就是“是否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批文上会载明征收依据和用途,如果批文用途和公告用途不一致,或者批文本身缺失,这就是重大程序问题。
第三步,核对项目主体。
六种情形中,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全部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如果实际用地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的公共利益基础就动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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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前提不成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根基就不存在。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决定或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行为等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实务中,法院审查征收行为合法性时,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如果法院认定征收目的不属于法定公共利益情形,征收决定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即便征收已经推进到补偿阶段,公共利益前提的审查仍然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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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征收人是在补偿谈不拢、准备打官司时,才回头去翻征收批文和公告,此时往往已经签了协议、搬了家。
公共利益审查最有效的时机,是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补偿方案公告之前。这个阶段项目信息刚刚公开,程序尚未走完,提出异议的空间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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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征收目的有问题,最直接的办法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省级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收批复文件、成片开发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核实项目是否符合法定公共利益情形。拿到文件后逐项对照,才能把质疑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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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合法不合法,不是只看补偿给没给够。“为了公共利益”是法律给征收行为设定的第一道门槛。这道门槛过不去,后面的补偿方案再“合理”,整个征收行为也站不住。
查一查征收目的是什么、批文在哪里、项目谁在实施,这几步花不了多少时间,但可能决定你在整个征收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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