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李波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情形,被烟台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案件对应的违法案由、处罚依据等全流程要素,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公开举措。
本次处罚决定未对当事人李波施加实质性惩戒,相关违法情节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认定标准,不会对其后续海事相关从业活动造成限制性影响。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李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5632 违法案由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5092080032-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作出处罚机关烟台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的行政相对人为李波,对应的违法案由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5092080032-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其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706*******5632,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0月8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烟台海事局,整个执法流程严格遵循海事行政执法公开相关规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与相关合法权益。
天眼查数据显示,李波成立日期2015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李波,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恒兴轻纺服装城1楼3排6号。
综合点评
本次烟台海事局公示的针对李波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法报告的处罚,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属于依法合规的容错处置。该结果既保障了海事监管的严肃性,也充分考量了情节轻微的实际情况,避免对相关主体正常航运经营造成不必要的信用与运营干扰,彰显了海事执法的柔性与合理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