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号鲁法案例(2026)467号,争议核心为: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通过微信向出租人发送"我们再续一年"的续租要约,出租人表示同意,该微信续租合意能否被认定为民法典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从而排除不定期租赁规则的适用。法院经审理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依法视为书面形式,续租一年之约明确具体,不构成不定期租赁;原合同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承租人提前退租构成违约,押金抵扣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
一、基本事实与诉讼经过
2025年2月,小李与济南市历城区某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5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月租金与押金均为2400元,提前退租须提前十五日通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400元。合同到期前,小李通过微信向出租人发送续租要约,内容为"哥,我们再续一年",出租人回复同意,小李随即支付了2026年3月、4月、5月三个月租金。2026年4月11日,小李因工作变动提出无法继续承租,在协商中先后提出"租到本月底,月底前能租出去就退剩余租金和押金,租不出去扣六百可以吗"以及"你看扣多少钱合理"两种方案,出租人回复"好"。2026年5月3日小李搬离,期间房屋未能转租成功。双方就押金返还产生争议,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出租人返还押金2400元。
二、法院关于书面形式与不定期租赁的裁判逻辑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展开论证。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二款界定书面形式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款明确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形成,内容可以有形展现且存储于终端设备中可随时调取查用,完全符合该条第三款关于视为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小李发送的续租要约与出租人的同意回复,共同构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标准与原合同一致的续租合同,该合同具备书面形式,且租赁期限明确,不属于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之情形。
三、原合同条款的延续效力与违约金适用
法院进一步认定,续租期间双方未就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达成新的合意,且小李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数额与支付方式履行交租义务,原合同继续有效。小李因个人原因于2026年4月11日提出提前终止租赁,距续租起始日不足两个月,构成违约。关于2026年4月11日微信协商中出租人回复"好"的法律效力,法院指出,小李先后提出两种扣款方案,一是扣600元,二是交由出租人决定扣款数额,出租人仅回复"好",从文义上无法判断其同意的是哪一种方案,且此后双方未就押金退还金额与违约金负担达成明确一致,故不能认定双方已就违约金减免或押金部分返还另行达成协议。出租人自述于2026年5月20日将房屋重新出租,期间存在合理空置期损失。出租人主张以押金2400元抵扣违约金,符合原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四、规则提炼与实务指引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有三。第一,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续租合意属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只要内容明确、可随时调取查用,即具备书面合同的形式效力,不因未另行签署纸质合同而落入不定期租赁。第二,续租合同未变更原合同条款的,原合同中关于租金标准、违约金、提前退租通知义务等约定继续约束双方,承租人不得援引不定期租赁规则主张随时解除。第三,微信协商中的单方让步或模糊回复不构成有效合意变更,一方提出多种方案后对方仅以"好""可以"等单字回应,若无上下文明确指向特定方案,不能认定双方已就违约责任减免达成新约定。
实务中,租赁双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续租时,应将续租期限、租金调整、押金处理、提前解约条件等核心条款以文字形式明确写入聊天记录,避免使用"好的""行吧""到时候再说"等模糊表述;承租人若拟提前退租,应争取就违约金减免达成具体、可执行的书面补充协议,而非仅以试探性措辞寻求对方原则性同意。出租人方面,微信续租后若原合同押金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应在对方提出减损方案时明确表态,防止法院将模糊回复解释为未达成变更合意而令己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微信聊天记录视为书面形式"的论证逻辑
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续租合意能否认定为书面形式,须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为规范依据进行独立审查。该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作为即时通讯工具,其聊天记录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于用户终端设备与服务器中,内容可通过屏幕有形展现,且用户可随时检索、调取、截屏保存,完全符合"有形表现"与"随时调取查用"两项法定要件。
当承租人在微信中发送包含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核心要素的续租要约,出租人回复同意时,双方已就续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该合意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依法视为书面合同。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书:租赁期限明确约定的,排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不定期租赁规则的适用;原合同条款未变更的,继续有效。
需注意的是,视为书面形式不等于当然具备完整合同的全部条款,若续租合意仅涉及期限延长而未就其他事项重新约定,原合同中违约金、押金、通知义务等条款仍依合同解释规则继续约束双方。类案中,当事人以"未签纸质合同"为由主张不定期租赁或否定违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审查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可调取性及内容明确性,确认其构成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后,按书面合同规则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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