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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坠楼身亡,家属向物业索赔65万:这次,法院没惯着"谁死谁有理"
2026年10月7日 来源:上海一中院、红星新闻
人死了,就得有人赔。这股子不讲因果、只讲情绪的劲儿,在不少纠纷里都见过。可最近上海这桩案子,法院把话挑明了:责任这件事,得讲证据,不能讲"谁惨谁有理"。
2025年6月19日,曹某行至某大厦后坠楼身亡。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确认死亡原因为高坠,病历显示其有抑郁症病史。监控和现场勘查还原了经过:顶楼出户门已经上锁,曹某来到27楼北侧楼梯过道,翻越窗户来到户外空调外机安置架,该安置架栏杆高度超过1.2米,随后发生坠落。现场曹某背包内发现就医记录册,记载事发当天曹某刚被开具病假7天。
事后,死者家属将大厦物业公司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原则,相关主体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曹某系因自身原因坠楼死亡,其死亡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与物业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防止曹某因自身原因致死的义务,已超出物业管理者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度。据此,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的理由听起来似乎也有道理:案涉地点公共区域的管理人既没加装限位器,也没配置儿童锁来限制公共区域窗户的开启幅度,让曹某有了翻越的可能,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大厦物业设置了门禁系统,曹某进不去,说不定就放弃了自伤的念头。
二审维持:公共场所的管护,得看"合理限度"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法院指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界定这个限度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本案没有证据材料证实物业对该事件的发生存在可归责的过错,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里反复出现一句话——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这八个字,挡住的是把所有风险都转嫁给管理者的惯性思维。
这事真正该被看见的,不是物业冤不冤
话说回来,把物业骂一顿、或者把物业保下来,都不是这桩案子的重点。一个背着抑郁症病史、当天刚拿到7天病假条的人,最终走到了27楼的窗边。比起事后争论"物业该不该赔65万",更该被盯紧的,是这类群体的日常关怀、是公共场所高空防护的底线设计。
把一切意外都折算成"找谁赔钱",看似是在维权,其实是把真正的隐患轻轻放过了。物业不是保险公司,它管得了门禁和巡逻,管不了一个人心里下起的暴雨。
本文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文书及红星新闻报道整理,个案认定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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