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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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打板子,看起来无非是拿起刑杖往人身上打,其实真正进入国家制度以后,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板子有多长、多粗,一次打多少下,什么罪打多少板,固然都需要规定;可是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究竟应该打在人体什么地方?打屁股是一回事,打腿是一回事,打在后背上,则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结果。唐太宗李世民就曾经因为看了一张针灸图,突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新唐书·刑法志》对此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记载:“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唐太宗看到图上人体五脏与背部的关系,想到针灸如果位置稍有差错,尚且可能伤人性命,于是感叹:“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随后便下诏:“罪人无得鞭背。”
这一段话放到“杖政史”里面看,分量相当重。唐太宗真正担心的,并不是板子本身,而是刑罚的实际结果可能突破法律规定的边界。按照法律,本来只应该挨一顿笞杖,是五刑之中的轻刑;可是执行的时候如果专往背上猛打,伤及脏腑,最后竟然把人打死,那么名义上判的是轻刑,实际上执行出来的却可能成为死刑。唐太宗那句“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说穿了就是:国家既然判你挨板子,就不能借着执行板子的机会把你打死。
刘餗《隋唐嘉话》保存的说法更加形象:“太宗阅医方,见《明堂图》,人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怆然曰:‘今律杖笞,奈何令髀背分受?’乃诏不得笞背。”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髀背分受”四个字。它说明唐初笞杖的身体部位,并不是后人想象的那样天然固定在屁股上,背部原本也是可以承受刑杖的地方。唐太宗的这道诏令,因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从轻处罚”,而是在重新规定国家究竟可以打一个人的什么地方。
《唐会要》把事情发生的时间也记录得很清楚: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即公元630年,下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书中说,唐太宗闲暇时观看“明堂孔穴图”,发现“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于是叹道:“夫棰,五刑之最轻者也,岂容以最轻之刑,而或致之死。”当天便颁布了这道诏令。
有意思的是,这道诏令后来还被唐朝皇帝重新翻了出来。《唐会要》记载,唐文宗太和八年(834年)四月曾专门追述唐太宗此事,说针灸失误尚且可以造成“夭伤”,如果鞭扑施于背部,又怎么能够保证不造成意外死亡?因此要求天下州府办理一般轻罪时,仍然依照“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不得鞭背。一条两百多年前的“不得鞭背”诏令还能被后世皇帝重新引用,恰恰证明唐太宗这次由医学知识引发的刑罚调整,并非宫廷里一时的感叹,而已经成为唐代慎刑思想的一项制度遗产。
当然,我们也不能由此走到另一个极端,说从唐太宗以后唐朝打板子便统统只打屁股。史料能够确认的是“不得鞭背”、“不得笞背”,而不是“只能杖臀”。后世制度与现实执行之间也一直存在反复。正因为如此,唐文宗时代还要重新申明唐太宗旧制。皇帝下过一道命令,并不意味着遍布帝国各州县的每一块板子都从此绝不会再落到人的背上。
但从中国杖政史的角度说,贞观四年(630年)这道命令仍然值得记上一笔。因为在这里,国家对身体的管理开始变得更加细致了:不仅规定“打不打”,不仅规定“打多少”,而且开始考虑“打哪里”。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推动这次变化的竟然是一张针灸图。医学告诉皇帝,人的身体不是一块可以任意敲打的木头。背部之下有脏腑,有经络,有生命。法律写在纸上的“笞”“杖”只是几十个字,而真正落下去的每一板,却都会作用于一个具体的身体。
唐太宗由此提出的那个问题,放到整个中华帝国杖政史中都值得反复追问:既然法律判的是轻刑,国家凭什么把人打死?
从这个意义上说,贞观四年那张《明堂针灸图》,不只是一张医学图,也在无意之间改变了一根刑杖落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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