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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调解书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仅两类法定情形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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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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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在法院再审后调解结案,拿到调解书后又反悔,认为调解结果吃亏、不公平,打算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但民事再审调解书申请检察监督,并非像判决一样,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就能申请,法律只限定两类法定情形,其余理由检察院不予受理。如果理由不在法定范围内,即便提交厚厚的材料,也大概率被直接驳回。

一、调解书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仅两类法定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针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只有两大类情形,检察院才可以受理并启动再审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第一类: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这

是最核心的法定情形。比如调解协议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公共环境利益、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 实务中最典型的就是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通过调解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逃避税费,骗取法院调解书。虚假诉讼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机关重点监督范围。

注意:仅仅损害第三人、案外人个人私人利益,不属于本项范围。单纯侵害案外人个人权益,当事人应当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途径,不能以此为由申请检察监督。

第二类: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受到欺诈、胁迫,法官强迫调解,以不调解就加重判决结果施压,在重大误解情形下签署调解协议。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约定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约定流质条款、约定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交易。

划重点:仅仅觉得调解方案不公平、事后发现自己估算失误、签完调解后经济状况变差,都不属于违反自愿原则。调解本身就是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自愿前提下达成的让步,不能因为事后觉得吃亏,就申请检察监督。

二、实操撰写要点

1.锁定法定事由,二选一。在监督申请书开篇直接写明:本案调解书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虚假诉讼)”或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要笼统写“调解不公”。

2.证据紧扣法定要件:如果是虚假诉讼,重点提交双方串通、虚构债务的证据;如果是胁迫调解,提交胁迫、施压的证据。

3.附上前置程序文书:提交法院驳回再审裁定书,证明已经走完再审前置程序。

周军律师提醒,调生效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再审类民事检察监督,严格限定两类法定情形,不接受单纯对调解结果不服的申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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