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一个话题——#路边摊卖狗肉女子报警#,网友先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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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专员”:“路边摊有人卖狗肉,然后这黄毛女报警叫来了警察叔叔!!!卖猪肉卖鸡肉卖牛肉的管不管??
喜欢狗只是个人喜好。你可以选择不吃狗肉,但不该禁止他人食用。”
微博智搜显示的是这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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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就纳闷了,人家卖狗肉,关你什么屁事?你凭什么报警?卖狗肉犯法?
直抒胸臆、开门见山,从全国性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目前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条文全面禁止售卖狗肉,狗肉交易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禁食狗肉法规(未来也不会制定),狗也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无特殊限制的前提下,狗肉交易不为法律所禁止。
有些爱狗人士老拿屠宰检疫和狗肉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其他检疫标志这些噱头说事,以生猪的屠宰检疫程序和标准来对待屠狗、卖狗肉……那我就来说说屠宰检疫和检疫验讫印章。
2021年修订《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该规定是关于动物检疫的。该规定就能得出“狗肉需检疫”的结论吗?
注意法律条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就是说实施动物检疫的前提是依据规定,可见,并非是动物肉就一定检疫。规定要检疫的就必须进行检疫,没规定检疫的就不需要检疫。
2022年颁布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可见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是农村农业部规定,但当下,农村农业部并未明文将狗纳入屠宰检疫的范围,狗不是屠宰检疫的对象,更无关于狗屠宰检疫的程序。
下面细说屠宰检疫。2023年4月1日农村农业部一气发布了22个规程,其中关于屠宰检疫的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兔屠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屠宰系列规程没有关于狗的。
再深入一下,在这22个规程中值得一提的是,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犬产地检疫规程》,这说明农业部没有把狗归入家禽。也由此可见,《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不适用于狗屠宰检疫,狗不需要屠宰检疫。
至于狗产地检疫,那是需要的,法律依据就是《犬产地检疫规程》。注意,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不是一个概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屠宰检疫“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狗都没有屠宰检疫要求,狗肉当然就没有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其他检疫标志了。
国家只对活犬调运实施产地检疫,没有针对狗肉的屠宰检疫规程,狗肉无法更无需像猪肉、牛肉那样取得肉类检疫证明。所以卖狗肉的是不需要拿什么检疫证明的。就是想拿也拿不出来。
既然如此,又何来非得对狗进行屠宰检疫,又何来什么狗肉检疫证明?显然不需要对狗进行屠宰检疫的,也不需要狗肉检疫证明的。
再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既然狗肉不属于必须屠宰检疫的动物产品,那么,“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狗肉也是没有问题的。这里再强调下,活体狗的产地检疫是需要的。
所以,对人家卖狗肉未经屠宰检疫、未取得检疫证明之类进行报警是没有道理的,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系捏造事实、谎报警情,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中央有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都要有服务意识、发展意识,特别是在履行审批、管理职能时,不能光踩刹车、不踩油门;不能尽设路障、不设路标;凡事要多作“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不能简单地只作“可不可以办”的技术判断……新时代新征程,要实现从“可不可以办”到“应不应该办”的提升。
对于公权而言,必须实现政府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公民来说,则必须让公民享有“法无明文皆可为”。在杀狗卖狗肉吃狗肉问题上,法律没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则不应该有任何干涉,随他人去杀狗卖狗肉吃狗肉,哪怕你心里看不惯、瞧不起。
狗产地检疫没问题,狗随人家怎么宰、怎么卖、怎么运、怎么吃,别人管不了,也不应该管。管了就是狗拿耗子。
特别是公安机关不能以爱狗人士的喜好来评判和对待运狗杀狗吃狗。公安机关执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仅凭自己或者他人的情感或者想象去执法那是万万不行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就是胡作非为。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干涉他人杀狗、运狗、吃狗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应该办”的事,这样的事不能再做了,已经做了的,要立即改正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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