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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往来中,委托他人代为付款、走账、垫资十分常见。关系好时一句口头交代即可办成,一旦翻脸,这笔钱是借款、委托款,还是“你自己愿意给的”,便成了糊涂账。没有书面合同时,法院靠什么还原真实意思,交易习惯又有何分量?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下面从一起委托合同纠纷说起。
张先生是一家食品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该公司与一家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厂家”)关联。王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取得厂家授权的商贸商行(以下称“商行”),陈女士负责与厂家的财务往来。2020年年底,张先生为团队完成销售业绩,与王先生协商,出资通过商行向厂家预付货款冲业绩。
张先生于2020年12月19日向陈女士名下银行卡转账40万元,同月26日再转20万元,共60万元。二人收到后全额转付厂家,附言注明为商行预付款。此后厂家陆续供货,类似往来也非首次:2020年6月张先生也曾转出40万元,同年8月至9月王先生将该款返还。
交付款项后,张先生要求返还60万元未果,遂于2021年4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未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此后张先生以委托合同纠纷再次起诉,要求返还60万元及返利2.9万元,诉讼中放弃返利主张。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货物系用张先生资金订购、王先生未完成委托事项,驳回其请求。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针对双方有无委托关系、60万元应否返还的情况,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第一步,证据归集与事实复原。依据现有材料梳理资金链条:张先生账户转出的两笔款项、款项最终流向、商行向厂家支付预付款的凭证及附言,并整理双方此前的同类交易与催款记录,固定关键事实。
第二步,法律关系定性。双方没有书面委托合同,真实意思只能结合资金流向与交易习惯还原。本案不宜再按民间借贷主张,此前已有生效裁判否定;也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即张先生委托王先生以商行名义付款、订立并履行买卖合同后返还款项。此前那笔40万元的同类往来及其返还,正是该交易习惯的印证。
第三步,设计诉讼请求并核算金额。为降低请求被整体否定的风险,将主张范围限定为返还办理委托事务的款项60万元,放弃依据不足的销售返利请求,并使返还请求与委托关系的定性相互对应。
第四步,评估其他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60万元虽经陈女士账户收取,其未直接参与协商,但该账户既用于收款也用于向厂家付款,且二人系夫妻、共同经营商行。陈女士是否为适格被告、该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款项能否收回,故将二人一并列为被告。
被上诉人一方辩称,张先生既以委托合同为由起诉,王先生已按委托人指示完成受托事项;资金通过其账户转付,是为提高当期销售数额,各方只是借用账户走账,其间不产生债权债务。关于聊天记录,其认为其中的回款承诺针对另一笔1.5万元款项,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审理后,先确认张先生具备原告资格:货币属特殊种类物、受“占有即所有”保护,涉案款项确系从其账户转出,其可以自己名义主张。法院进而将基础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并指出本案委托事项并非简单的“转款”,而是“汇款—订立买卖合同—履行买卖合同(提货)—返还款项”的完整链条。
该院认为,款项以商行名义汇至厂家作预付款,提货者是商行而非张先生;张先生非买卖合同主体,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厂家主张,冲高业绩目的实现后应返还该款。支撑这一结论的关键正是双方过往的交易习惯:2020年6月那笔情形相同的40万元,王先生事后已返还,本案60万元同理,理应返还。款项又经陈女士账户收取,二人系夫妻且共同经营商行,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至于聊天记录,因双方另有债权债务,尚不足以认定其同意还款。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人返还张先生办理委托事务的款项60万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两审受理费约2万元由二人负担。
结合本案,黄钊律师为大家提供几点法律实务提示:
一、口头委托也要留下“交易轨迹”。口头委托难以还原真实意思,发生争议时,法院常参照双方过往同类交易判断款项性质。此前的类似往来如何约定、履行与结算,都要保留凭证;本案正是凭先前同类款项的返还记录,才把60万元性质说清。
二、金额较大的委托,尽量形成书面依据。再亲近的伙伴,转账时也应在附言或聊天中写明款项用途、委托事项与返还条件,必要时补签简单协议。本案双方全程无书面约定,只能靠资金链条和交易习惯反推,举证成本明显偏高。
三、起诉之前先想清楚“这笔钱是什么”。同一笔款项,主张为借款、委托款还是不当得利,举证重点与后果各不相同;本案最初以民间借贷起诉未获支持,后又回到委托合同关系上。诉讼请求必须与法律关系定性对应,不要为求“更有力”而选证据不足的案由。
四、收款与用款涉及夫妻共同经营的,注意固定共同债务的证据。款项经配偶一方账户收取、双方又共同经营同一商事主体的,通常可主张由二人共同偿还。及时收集账户流水与共同经营凭证,是把责任主体锁定到位的关键。
五、付款要走独立、可追溯的资金路径。本案中,委托款与对方自有资金一并汇入厂家,又未对账结算,一度导致“货物究竟是谁的钱买的”难以查清。无论垫资、走账还是代付,都要保留清晰、可追溯的转账记录。
回看本案,从民间借贷到委托合同,从一审被驳回再到二审改判,争议核心始终是“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书面约定缺失并非无法维权,但会把结果押在资金链条、身份关系与交易习惯这些间接证据上,风险与成本被放大。与其事后疲于补证,不如在合作之初写清规则。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山、江汉、汉阳等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执业理念:不只追求一纸胜诉判决,更着眼于诉讼目的实现。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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