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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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因和解、调解等原因主动撤回再审申请。
那么,主动撤回再审,是否丧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抗诉的权利?
实务中,撤回再审申请,并不直接剥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利;但要满足法定前置条件,同时存在时间、事由上的限制。
一、区分两个关键点:法院再审程序终结 ≠ 检察监督权利消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后,再审审查程序终结。并且依据民诉法解释第408条,撤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不予受理,仅在有新证据、伪造证据等法定特殊情形下例外。
这里很多人混淆了: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再审,不等于不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裁定,属于已经走完再审前置程序。检察监督的立法逻辑,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渠道穷尽之后,由检察机关开展外部法律监督。准许撤回再审的裁定,相当于法院对再审审查程序作出的终局处理,满足“先再审、后检察监督”的前置要求,检察院可以受理检察监督申请。
简单理解:撤回再审,只是放弃继续在法院这边的再审审查,不等于放弃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二、实务中两种典型情形的裁判口径
情形一:双方私下和解协议真实有效、且对方已足额履行完毕,纠纷实质已经了结。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精神,实体纠纷已解决的,抗诉基础灭失,检察院一般会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法院也会终结审查。
情形二:如果出现对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反悔具有正当理由,检察院依法应当受理审查,启动监督程序,大概率支持抗诉纠错。
四、高频误区,一定要避开
误区1:撤回再审=全部救济作废,再也不能申诉。
错误。只是不能再重复向法院申请再审,满足条件仍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误区2:只要两年期限内,随便什么理由都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错误。检察监督不是“二次再审”,依然要符合民诉法规定再审事由,单纯不服判决、对事实认定有异议,没有法定情形,检察院会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
误区3:按撤回再审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和主动申请撤回不一样,不能申请检察监督。
错误。无论是主动申请撤回再审,还是法院按撤回再审处理,法律效果一致,都视为完成再审前置程序,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检察监督。
周军律师提醒,撤回再审申请,只是终结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原则上不影响后续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利;但受两年期限、和解协议约定、法定监督事由约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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