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起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犯罪,债权人起诉公司为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野之下,公司作为“对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与刑事案件一同审理,受刑事案件审理认定事实的约束。在刑民交叉新规视野下,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步审理,以民法典为依据,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等关键事实进行独立审查。如此可以有效防止刑附民案件因刑事的中止或拖延而维权之路被无限拉长。
刑民交叉新规与刑附民之间有个微妙的重合之处:新规为刑附民案件中“未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开辟了全新的、可脱离刑事束缚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救济途径。若无此新规,部分无法通过刑附民追偿的、案件流程遥遥无期的债权或损失无法快速、准确的实现权利弥合。
![]()
刑附民案件中,除被告人本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司法解释也列举了五类“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对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等。五类责任人中前四位可在实践中一一对应,并无争议。实务中的难点重点往往聚焦于第五类兜底条款上:因缺乏明确指引和统一裁量尺度,对“对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各个人”的理解理论与实践中均争议不休。因各地各法院理解不一,容易出现个别赔偿主体游离于刑附民追责范畴之外。人民法院报2026年刊发的一篇案例分析讨论了这样一个场景:被告人刘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追加接受劳务一方赵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对意见认为,刘某与赵某之间的劳务关系与犯罪事实无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更为适宜;支持意见则认为,赵某属于“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并审理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该案件的存在表明该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存在广阔的探讨空间,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很难实现诉讼效率、公正审理和权利保护的统一。
但刑民交叉新规为以上争议难点提供新路径,即在打破传统“先刑后民”机械适用困境时,实现程序分流,提供可替代的救济路径。以文章开头案件为例,在旧规定下,只能通过刑附民解决或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起诉,但在新规定之下,可以同步推进从而防止程序的过分耽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以及“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新规第三条第(一)(二)项明确,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就属于刑附民兜底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涵摄范围。同理,新规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担保人”也属于兜底条款主体的合理扩张:刑事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但民事责任是担保人的。新规第三条第(四)项“其他债务人”也可与“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建立对应关系。
![]()
在新规定之下,刑附民的“兜底功能”被部分吸收。刑附民的“兜底功能”,是指当其他救济路径无法覆盖或充分实现被害人赔偿时,附带民事诉讼作为最后一道民事救济防线发挥作用。针对于“违法所得”的追缴退赔,有时难以涵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类型。比如人身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物毁坏的修复费用等。这些损失无法通过追缴退赔解决,刑附民正是为这类“非违法所得型损失”提供救济通道。同时,追缴退赔不能足额弥补损失时,民事承担兜底功能: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李某诉某某某、邢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申诉裁定,明确在责令退赔程序之外可就未弥补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并在2019年将该案例作为民刑交叉典型案例发布。这表明当追缴退赔程序无法充分救济时,被害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剩余损失的赔偿。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明确表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赃退赔程序解决被害人救济,仍是“更有力、更及时”的路径。刑民交叉新规的存在就是为追缴退赔无法涵盖损失之时的传统刑附民权利救济途径进行分流、吸收,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多途径解决。
刑附民的制度缺口不容忽视,而刑民交叉新规恰恰能发挥修补功能,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可以解决刑附民程序终结后的新发生费用。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刑附民程序之后新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往往让被害人犯难。若按照刑民交叉新规以独立的民事程序审理,该问题可迎刃而解;第二,可以及时获取赔偿或收到判决。在刑事案件中,若错过刑附民提起的窗口期或遇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匿、疑难复杂案件等,刑事案件审限或相应延期,刑附民随之被耽搁。在新规之下,民事独立审理,必要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要相对及时。
正因为刑民交叉新规的出台,统一了刑附民与民事案件的法秩序衔接。在此之前,以单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需要以刑事案件为结果,民事结果与刑事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深度绑定。而如今民刑并进之下,刑事判决可以作为免证事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这就意味着,新规按照民事规则处置案件时,构成犯罪不等于合同一定无效,如此一来能够有效改变以刑事结果对推定民事责任的裁判习惯,刑附民的民事属性被重视。
对律师而言,也迎来了新的挑战:诉讼策略的选择与权益取舍。对被害人而言,可以评估案件属于同一事实还是关联事实,选择刑附民一并审理还是民事起诉其他责任主体。对辩护人而言,可以判断诉讼请求的对象是否超出刑附民受理范围等从而有效抗辩。新规定与刑诉民程序的有效配合可以产生良好效果:同一事实刑附民高效审理,关联事实发挥民事救济作用,防止“以刑阻民”,实现刑事追诉与损失赔偿有效衔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