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个人正当的维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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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人容易产生认知误区。
官司输了,并不代表对方就属于恶意诉讼。
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不认可判决结果,就反过来起诉对方构成恶意诉讼,索要赔偿。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观点,认定恶意诉讼,条件十分严格。
四项要件需要同时全部满足,缺少任意一项,法院都不会予以认可。
标准一:主观上具备明显故意,追求不正当目的
这是认定恶意诉讼最核心的前提。
通俗来讲,当事人明明知道自身主张缺乏依据,依旧选择提起诉讼。
起诉的目的,并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借助诉讼程序,消耗对方的时间精力,给对方制造压力,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里一定要分清边界。
如果只是普通人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证据准备不足,最后导致官司败诉。
主观上没有加害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想法,即便案件败诉,也不属于恶意诉讼。
主观恶意很难直接拿出书面证据,法院通常会结合整件事的完整经过综合进行判断。
标准二:诉讼本身,缺少事实基础与权利依据
也就是这场起诉,本身就没有值得法律保护的纠纷根基。
好比相关权利已经过期、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关键事实早已消失,依旧反复发起诉讼。
需要注意:不等于证据薄弱、大概率会败诉就属于恶意诉讼。
正常维权,哪怕证据不够充分,依旧属于合法行使起诉权利。
恶意诉讼,是客观层面根本就不存在对应的权利和纠纷基础。
很多人在这里踩坑。
对方官司败诉,就直接判定对方是恶意诉讼。
单纯的败诉判决,不能够直接等同于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标准三:诉讼行为实际造成了对应的损害后果
想要成立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必须存在实实在在的损害结果。
例如因为应诉产生律师费、鉴定费,财产被保全冻结带来经营影响,个人名誉遭受损害等等。
仅仅只是收到法院传票,没有产生任何实际损失。
就算对方的起诉存在瑕疵,缺少损害后果这一项要件,恶意诉讼依旧不能成立。
没有实际损害,就谈不上对应的赔偿责任。
标准四:起诉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简单理解:正是这一次不当的起诉行为,直接带来相关损失。
损失必须由本次诉讼直接造成。
不能把过往其他矛盾、其他事件产生的损失,全部算到这一场官司头上。
举个通俗逻辑:
是本次不当起诉,直接造成你聘请律师、财产被保全,才满足因果关系条件。
如果损失来源于别的纠纷,和本次起诉无关,则不计入在内。
看完四项硬性标准,再厘清两个高频实务误区。
误区一:撤诉、多次起诉,就等于恶意诉讼。
并不是。
维权过程中,因为证据情况变化选择撤诉,补齐证据之后再次起诉,属于当事人正常的诉讼权利,不能直接推定为恶意诉讼。
误区二:混淆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大多是双方互相串通,捏造完整虚假事实,严重情形还会涉及刑事。
恶意诉讼多为单方滥用起诉权利,不一定伪造证据,大多属于民事层面滥用诉权,二者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如果确实遇到符合全部四项标准的恶意诉讼。
可以在案件当中提出抗辩意见,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另行提起损害责任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合理的维权相关开支。
但也要提醒大家,不要轻易就提起恶意诉讼的抗辩或者另案起诉。
它的认定门槛很高,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自身诉求同样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既保护每一位公民起诉维权的权利,也不会纵容有人利用诉讼程序伤害他人。
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院立案窗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温馨提示:本文为普法科普内容,仅为读者提供合法维权参考,各地实操以属地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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