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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二。拜年。喝酒。打车回家。
2026年2月18日,天津静海。李某在表姨家就餐饮酒后,乘坐网约车回家。途中他多次要求下车,辱骂司机。司机把车停在南村村南,李某自行下车。司机把情况告知了下单人闫某,闫某道歉,说“我让家里人联系他一下”。闫某岳父打电话确认,李某称快到家了,随后又主动发送视频通话称已经到家。19时04分。19时28分,李某拨打120,称自己在某村桥洞子附近。急救中心寻找无果后报警,家人连夜寻找未果。次日16时许,遗体在静海区某河段被打捞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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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起诉网约车司机、平台公司及河道管理方,索赔30万元。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写得很清楚: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饮酒并强烈要求提前下车,在司机安抚的情况下,仍有辱骂司机、干扰行车安全的行为,故李某应对自己提前下车的行为自行承担风险。家属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司机和平台存在加害或未尽合理义务的行为,也无法证实死亡后果与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河道管理方这边,法院认定涉案河主要作用是排涝及灌溉,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疏浚河道、保障行洪畅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明知进入河道水域存在风险仍进入,应自行承担后果。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李某下车前,司机没有把他丢在路边就走。司机告知了下单人,下单人的岳父打了电话,李某自己说“快到家了”,还发了视频通话。从这几个动作看,司机和亲属都已经确认过他“没事”。可一个小时后,他拨了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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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中间发生了什么,没有人知道。
有人可能会问:司机为什么不再多劝几句?为什么不直接报警?这个问题,法院给了答案:司机在车上已经安抚过,李某不仅不听,还辱骂、干扰行车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司机的选择是有限的。他要保证行车安全,要应对一个情绪失控的乘客,还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处理这个局面。他停车,告知下单人,这是他能做的。
类似的情况,法院判过不一样的。2023年江苏南通有个案子,司机把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后取消订单,乘客溺亡。那一次,平台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两个案子差别在哪?前一个,司机是“弃客”——把乘客丢下就走,没有通知任何人,没有确认任何事。后一个,司机停车、通知了下单人,亲属也介入确认过。法院看的是过程,不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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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咱家孩子有什么关系?关系不小。
我表姐家孩子上初中,有次他跟表姐说,妈,我长大了,自己的事我自己负责。表姐说,行。但她补了一句:负责的意思是,你想清楚了,做了选择,不管结果好不好,你都认。孩子想了想,说,那要是结果不好呢?表姐说,那你也得认。你不能好的时候说“我选的”,不好的时候说“都怪你”。
“我自己负责”这四个字,说出口很容易。扛起来,很难。
法院那句“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很多人看了会觉得冷。一个人没了,家属拿不到赔偿。但你反过来想:如果每次出了悲剧,都找一个“别人”来赔,那规则就变成了谁弱谁有理。司机的安全、平台的规则、河道管理方的职责,都会变得模糊。最后受伤的,可能是每一个在路上跑的人。
那个判决书里还有一句:“李某意外死亡造成家庭悲剧,令人同情。”法院同情家属,但同情不能代替证据。你得证明别人做错了,才能让人家赔。
李某拨了120。他当时可能已经意识到情况不对。但急救中心没找到他。这个细节,比30万的索赔更让人心里发沉。有些选择,做了就没有回头路。
那趟网约车,司机停了。亲属打了电话。李某说“到家了”。然后他走进了那条河。没人拉得住一个说自己“到家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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