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既包括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也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我们在专题三中对被执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本专题将对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执行立案前受让生效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普遍熟知“执行中转让债权,可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规则,但诉讼判决生效、尚未立案执行阶段的债权转让,存在程序适用争议。
争议核心:原权利人未启动执行程序即转让生效文书债权,受让人是否必须先通过法院裁定变更主体,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4号明确统一裁判尺度:执行程序启动前的合法债权转让,受让人属于法定权利承受人,可直接以自身名义申请立案执行,无需另行办理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立案即取得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案情简介
1. 债权转让阶段:案外企业作为原始债权人,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与两名自然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2274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两名自然人受让人。
2. 文书生效阶段:债权转让完成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两名被执行人向原始债权人偿还对应借款本金及利息。
3. 申请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两名自然人受让人依据生效判决及《债权转让协议》,直接向福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4. 执行异议阶段:被执行人不服立案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法院未先行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直接立案执行属于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执行通知。
5. 两级裁判结果:福建高院采纳被执行人异议理由,认定立案程序不当,裁定撤销执行通知;受让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 最高院终审结果:撤销福建高院异议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明确受让人直接申请执行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26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1.程序区分核心逻辑:“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适用于执行程序已经启动后的债权转让场景,是对已存续执行案件的主体变更;而本案属于执行立案前的债权转让,不存在既定执行案件,无需适用变更裁定程序。
2.权利承受人法定资格:依据执行规定,生效文书确定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属于法定“权利承受人”,提交债权转让证明文件后,即具备独立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可直接以自身名义立案。
3.程序瑕疵不影响效力:实务中部分法院习惯性先作出变更裁定、再发出执行通知,仅属于司法操作惯例,并非法定必经程序。未出具变更裁定不构成程序违法,不能据此撤销合法立案执行行为。
实务要点总结
1.程序分流适用:严格区分“立案前转让”与“立案后转让”,前者直接立案、后者申请裁定变更,避免程序走偏被驳回。
2.证据材料备齐:立案时必备材料:生效裁判文书、债权转让协议、转让通知送达凭证、受让人身份证明,完整印证权利承受事实。
3.规避败诉风险:切勿在无生效债权、无合法转让依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诉讼阶段转让债权,务必留存通知债务人、原债权人确认的证据。
4.异议应对思路:被执行人以“未变更主体、程序违法”提异议的,可直接援引指导案例34号裁判观点抗辩,明确立案前转让无需变更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场景一:执行立案前转让债权(本案规则)
债权转让发生在判决生效、尚未启动执行程序的,受让人凭生效文书+债权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可直接立案申请执行,无需原债权人书面认可、无需法院变更裁定,立案后自动成为申请执行人。
场景二:执行立案后转让债权(常规规则)
执行程序启动后转让债权的,适用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第九条,需满足:债权合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变更完成后方可享有执行主体权利。
场景三:诉讼阶段转让债权
裁判观点:债权转让时虽未取得生效文书,但后续案件审结、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且转让行为真实合法、已完成公示通知的,受让人属于合法权利承受人,法院应予受理其直接执行申请。
裁判观点:若债权转让发生时,既无生效文书确认债权,原权利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又未再次转让债权的,无合法的生效债权转让基础,受让人无权申请变更或直接申请执行,应通过实体诉讼另行维权。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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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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