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游客独自去马来西亚玩,夜里有个黑人摸进其房间、站在床边脱其衣服,意欲性侵。
而这行凶者,不是外面溜进来的贼,是这家度假村自己雇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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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9月19号,马来西亚仙本那,25岁的黄女士一个人出来玩。她特意挑了每晚约1500元的度假村,房间刷卡进门,睡前连阳台都反锁了。
结果凌晨三点,一个男的站在床边抓她手、脱她衣服。她没僵住,憋住怕,跟他说“你去洗澡吧”,那人竟然真信了。
她转身就跑,被扯着头发拽倒,爬起来钻进灌木丛。手机在扭打中摔坏,她在草里蹲到早上八点,全身被蚊子咬得一片一片溃烂。
警方当晚抓了人,就是这度假村的18岁保安。初步调查显示他涉嫌非法侵入和非礼,警方还说他连合法身份证都没有,是个滞留者,下周就会就非法入室和非礼指控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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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进展也很有争议:
酒店的这封律师函说不承认有任何过错或责任。不是他说了算。我用马来西亚的法律
逻辑给各位推理一下:
酒店作为场所占有人,对住客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要判定其构成过失,需证明:酒店有义务但违反了、客人因此受到了损害。
首先,酒店对入住客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房间是刷卡进入,黄女士也称门和阳台都已上锁。现在一名度假村保安深夜出现在客房内,这对酒店非常不利。
因为酒店至少要解释:他为什么能进入?有没有门禁权限?有没有值班记录?有没有监控?如果解释不清,法院很可能认定酒店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其次,如果保安是利用职务便利进入客房,比如持有门禁卡、熟悉楼层、夜间可以进入客房区,那度假村在人员招聘、背景审查、权限管理、夜间巡查上就可能存在疏漏。
警方还称该保安没有合法身份证件,这一点也会让酒店的管理责任更难撇清。
同时马来西亚是普通法系,法官判案除了法条,还要参考在先的判例,2024 年马来西亚高院判过一个很类似的案子:
酒店保洁拿自己的门禁卡,放一个外人进客房,住客在房里被绑后窒息死亡。
法院直接判酒店替代责任成立 —— 保洁是你雇的、门禁是你发的,她用职务便利闯祸,酒店连坐,赔了 70 万林吉特,折合人民币一百多万。
回到本案,如果保安是利用职务便利(门禁权限、熟悉地形)进入房间,度假村的门禁管理、夜间巡查、人员背景审查几乎必然会被认定为存在疏漏。
雇佣无合法证件人员担任安保,本身就是可预见的风险管控失败。
所以,律师函里那句“不构成对过错的承认”,只是谈判话术,不是最终判决。在马来西亚的法律框架下,度假村想甩锅,难度非常大。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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