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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信托法课结课合影)
信托法规定的违反信托的责任主体是受托人。在我国的信托实践中,受托人主要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中的具体责任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信托法和民法典都没有提供充分的规则。
如果具体责任不能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完全靠信托公司内部的责任传导和追究机制,或难以实现受益人保护这一立法目的。
下面是日本和韩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信托法》第41条:
第41条 受托人为法人时,若该法人的理事、董事、执行役或与之相当的人,在法人违反法令或信托行为规定而实施的行为中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其应与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向受益人赔偿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状。
《韩国信托法》第45条(法人受托人董事的责任)
法人受托人依第43条或第44条承担责任时,参与导致该责任的违反职责行为的董事或同等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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