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是农业大市,违建认定、规划处罚、农用地管理类处罚较多,芗城、龙文、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泰各地当事人常拿不准:处罚到底对不对、程序有没有问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别慌,重点看几个程序违法点。
第一,事前告知有没有。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没告知就下决定,程序违法。第二,陈述申辩权(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你申辩,它反而罚得更重,这一条可以直接主张。
第三,听证(第六十三条情形、第六十四条五日提出)。注意区分:第六十三条列的是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形(较大数额罚款等),要求听证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写的是第六十四条,不是第六十三条,很多文章写混。第四,送达(第六十一条):当场送达当场交,不当场七日内送达,没依法送达期限都没开始算。
第五,事实认定(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漳州这类涉农、涉建、涉海的处罚,往往证据固定和认定是薄弱点,这一条可以重点主张。处罚决定书上若只写结论、不附事实和证据清单,本身就站不住。
处罚决定下来了,在民告官这类案件里,救济途径是复议或诉讼,认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都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期限共通:复议一般六十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直接起诉一般六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十五日(第四十五条)。程序违法点抓得准,救济通道才真正用得起来。
我是叶林律师,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国家赔偿业务,服务范围覆盖福建省全省。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里,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依法不做风险代理,主任本人办案、不把案子丢给流水线,立场上没有利益冲突。
还有一点值得留心:行政案件依法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所以在这一类案子里,如果有人开口先谈结果、而不是先谈委托事项和收费方式,那本身就值得多问一句。正规的做法是把做什么、怎么收费讲在前面。我们也不实行风险代理。
【声明】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如何处理,请结合个案材料与法定程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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