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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溺女现象严重,其出现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贫困无力抚养、崇尚厚奁的奢华风气以及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尤其是重男轻女思想所包含的对求子求男的追崇、育女影响再育男、育女耽误劳作等错误认知的影响。清代对溺女的治理主要有两大举措,即禁戒与劝禁以及建立育婴堂等育婴机构。尽管这两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溺女现象的出现,但总体来看,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未彻底解决溺女问题。此外,清代帝王的态度也影响溺女问题的治理。对清代溺女问题治理的研究,有助于为国家与地方治理及慈善组织机构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清代;溺女治理;劝禁;育婴堂
溺女这一陋习在中国古代并不乏见,到了宋代已十分普遍且严重①。清代也不例外,如各地方志所载,江西石城县 “溺女敝俗也,邻邑皆然,石为甚”②;浙江尤其是浙东 “沈溺儿女者…… 浙东八郡处处有之”③;福建福清县 “溺女恶习,贫富室皆然”④;湖南地区 “楚南溺女之风,所在皆然”⑤。研究溺女问题,有助于了解当时社会习俗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情况,可为国家与地方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以及慈善机构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溺女的原因
溺女问题的治理离不开对其原因的剖析,清代溺女问题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因经济贫困无力抚养而溺女。贫困家庭尤为常见此类现象,正所谓 “贫者艰于养育而溺之”⑥。在导致经济贫困的原因中,生计问题是最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有人 “因家计维艰忍生一念”①而溺女,或者 “因生计维艰不能抚其长大”②而溺女,甚或因 “家计贫乏,即行溺死,如草菅肰”③,从而出现了不顾人伦的恶行。
第二,风俗奢华而尚厚奁导致溺女。清代奢华之风渐行,顺治时曾有御史疏言,“风俗之侈,谓一席之费至于一金,一戏之费至于六金”;到光宣年间,一筵费达 “二三十金”,一戏费达 “六七百金”④。招待客人过于追求奢侈,光宣年间,甚至对寻常客人的招待更为夸张,“非一金上下不办,人奢物贵”,而官僚 “往往聚集数百金,以供一朝挥霍,犹苦不足也”⑤。奢华的风俗必然影响到婚聘礼俗。清代的崇奢风俗与婚聘重财的礼俗变化,大致发生在乾嘉时期。乾隆以前的习俗是 “从无以财行聘者”,即便有,民间亦以此为耻。后来百余年间,民间 “渐重财礼”。到光绪中期,普通人家行聘不超过 “五十千”,光绪末年已 “增至二百千”,而至民国初期 “三四百千” 也并不为怪⑥。
此外,《清史列传》记载,嘉庆前,人们认为侈靡并无益处,如今咸丰元年 (1851) 却不一样,太过崇尚奢侈了。婚葬费用动不动就是百金或千余金,没那么多钱的人家也要多方借贷来操办;官员也非常奢靡,京外各官平常宴会一席便要花费五六金,外官款待上司更奢靡,竟然一日高达百金,这类糜耗司空见惯、不胜枚举。三十年来,一日比一日厉害,甚至婢妾等也崇尚奢靡,穿戴华丽衣饰。此类奢靡之风也导致了因担忧婚嫁费用过高而溺女现象的出现⑦。
可见,乾嘉以后,崇尚奢华的风气及婚俗重财礼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随着婚礼重财这一变化,女子出嫁往往需要准备厚奁,而崇尚厚奁的婚嫁风气进一步加剧了溺女风气的盛行,正如同治《湖州府志》所载,“自婚嫁竞尚华侈,而溺女之风遂盛”⑧。在这种风气下遣嫁,“夫家必责厚奁”,若嫁奁稍薄,则被 “借口耻笑”,此风对于中等人家嫁女 “俨同盗劫”,而娶媳者 “如获珍财”,此等恶习已成为 “风俗之患”⑨。受厚奁奢风影响,富家也未能幸免,富家溺女问题更不容乐观。其一,是由于 “富者吝于妆奁”⑩;其二,是出于对富家婢妾所生女的种种忧虑,既担心富家婢妾所生女妨碍工作,又怕其嫁妆花费太大,而且还以将她们送入育婴堂为耻辱,干脆就将其淹溺,“其罪更浮于贫民也”①。故而呈现出 “富室之溺女较贫民之家为尤甚”②的状况,也正如《溺女哀》所说,贫穷家庭溺女 “间亦有”,而富家溺女 “岁为常”③。除了中等人家、富家受奢侈风影响外,贫家当然也不能避免。贫家因经济问题生存本身就已够艰辛,还要 “罄其数年所入佣赀” 嫁女,不然必被夫婿翁姑憎恶,等到女儿出嫁后,各种节令等还都不能少了馈赠,“永无已时”;此外,女儿生子及所生孩子的诸多事宜等也都需要备礼赠送,“甚至婿或分爨,则细至椅桌碗箸,必取之妇家”,女儿回门也 “私取母家所有”,稍不如意,还怨恨交加,以致贫家也 “不愿举女”④。清代厚奁之风如此严重,无论贫富人家均难避免,甚至达到了 “丰奁厚妆以饰观瞻动颂,罄赀破产,而不能如愿”⑤的地步。
第三,因重男轻女而溺女。清代为追求生子而溺女的情况较为严重,如湖南平江县出现因无儿子而弃溺女儿 “以求得男”⑥现象,或急于求得儿子又怕耽误时间,便 “肆其荼毒”⑦女婴的现象。清代还有受 “有儿吃乳其母难以受孕”⑧的谣言蛊惑,认为育女影响再育男,导致急于求子的人家不顾新生女婴生命而将其溺亡的情况。甚至有贫家生女儿就溺亡,“为望再孕生男”⑨,究其原因与封建社会的重男轻女思想有密切关系,深受传统社会传宗接代、宗嗣承继思想影响,求子求男便是其中一个表现,育女影响再育男从而溺女是另一个表现。清代重男轻女思想并非一蹴而就,“男则姬妾罗侍,纵淫无忌;女一淫即罪至死。驯至积重流为溺女之习”⑩,封建王朝对男女不同的规训及宋代以后程朱理学的影响,使得男女有别、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清代长沙的黄日华在南学会切磋时,曾发表看法,认为 “沈溺女子” 禁而不止,推其原因是女学废弃造成,认为原本 “三代之隆,女学特甚”,并未废怠,但到了近世,朝野上下拘泥于 “无才便是德” 的话语,唯独女子不学习,妇功也没有了专门的老师,而有才德的贤明人也只是稍稍重视中馈和女红罢了⑪。南学会在回应黄日华时,也认为 “今日拘于无才便是德” 此话不虚,但对此话 “不揣其本”,从而致使 “后世既无教化,又惑于贵男贱女之迂论”;认为女子 “不必通晓外事” 即不用读经史等有用的书是受错误观念误导,因而主张女子应该读经史等有用的书,“考求古今事变、中外政学”,并以此作为善教①。可见,清代受 “女子无才便是德” 的影响较大,对女子进行的善教非常缺失,重男轻女思想的迂论流害较大。
清代因重男轻女思想而溺女的第三个表现就是有育女耽误劳作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婴儿出生后,诸多事务需要人照料,便会出现 “势不能复顾操作”②的状况,正因存在这种思想顾虑,才会出现溺女行为。《禁溺女示》也提及了 “力作无人不暇分身乳哺”③而导致溺女情况的出现。这种因耽误劳作而溺女,却很少见因耽误劳作而溺男婴的行为,无疑也是重男轻女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地方对溺女问题的治理
从文献来看,清代各地对溺女现象的治理情况,大多是以禁戒、劝禁为主,且存在多种形式的劝禁,包括反复性和联动性的劝禁,以及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劝禁。此外,建立育婴堂等育婴机构,也是治理溺女问题的重要措施。
(一)地方的禁戒、劝禁
清代溺女问题的治理,主要体现在禁戒及多种形式的劝禁上。对于溺女现象严重的江西、浙江、江苏、湖南、福建等地,地方官员采用禁戒形式进行治理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江西巡抚马如龙在任期间出示了 “严溺女之禁”④。赣州府安远县知县于作霖针对溺女弊病,随时随地进行诫谕⑤。浙江金华府知府陈见智面对民间多溺女的情况,采用 “严其禁”⑥的方式进行治理。在江苏任职的官员金福,更是所到之处 “禁溺女”⑦。身为刑部左侍郎的念东高公 (高珩) 针对楚俗多溺女的现象,曾告诫当事者,并对溺女问题采用 “严为科禁”⑧的方式去解决。深为福建巡抚陈宏谋所看重,并为陈宏谋建言十二件事的福建连城县知县陆广霖,在其建言十二件事中,“戒溺女”⑨便是其中一件;等等。以上例子足见地方官员在治理溺女问题时,大多采用禁戒的形式,以便让民众知晓溺女行为是政府严令明禁的。
再如,同治二年 (1863) 安福县告示中就明确载有吉安知府曾省三撰作的《严禁条规》十条,其中 “禁溺女” 便是条规之一。为了保证条规的实施,安福县还编保甲进行稽查,对于明知违背条规却不举报的人,“连坐并究”①。要知道,当时吉安府是省内第一繁难之区,而吉安府知府曾省三曾是南康府知府,因其才能和任职成效,再加上他在江西待的时间较长,熟悉当地情况,从而被江西巡抚沈葆桢奏请与原吉安府知府高延绶对调,清政府出于人地相宜的需要,破例同意了该奏请②。在这样的背景下,曾省三任职吉安府知府,颁布条规,设定禁止事项,广泛宣传法律条规来禁戒百姓,可见法律禁戒治理的重要性。清代对溺女问题的治理除了禁戒形式外,还有多种方式的劝禁,主要形式如下。
第一,作诗赋劝禁。诗赋劝禁是常见的劝禁形式之一,在方志或文集中也并不少见。
如清代商盘为江右禁戒溺女所作的《戒溺女》诗:
莫生女,生女不举,女不能言,腹泪如雨。田不种禾,安得有食?人不育女,安得有室?在昔淳于曹盱花弧有女,上书投瓜执殳,女亦何负?乃弃诸涂。③
又如清代秦智为崇明不举女风俗而作《崇明风俗有生女即委弃者感赋》:
上帝本好生,阴阳同秉受。男则志桑弧,女则司箕帚。方生彼何辜,弃置如鸡狗。清夜各扪心,试问死谁手?④
诗赋体裁的劝禁流畅易读,利于抒发和表达情感,有很强的感染力和教化力,传诵流布则更容易产生共鸣。
第二,刊歌劝禁。歌曲朗朗上口,更容易传播流传,也容易达到 “遍传邑里”⑤的效果,因此很多官员,包括一些知名士人,纷纷通过作歌形式来劝禁溺女。如江西官员罗洪钰作《戒溺女歌》十则来劝禁:
莫溺女,溺女丧天良,爷娘生尔多慈爱,尔生幼女致夭亡,狠毒真豺狼。 莫溺女,溺女恼乡邻,亲生骨肉犹残害,何况寻常陌路人?相避不相亲。 莫溺女,溺女惹灾殃,和气致祥乖致戾,瘟疫水火更饥荒,有智亦难防。 莫溺女,溺女促寿年,多伤虫鸟犹折算,何况骨肉忍相歼?中道丧黄泉。 莫溺女,溺女恶神祇,故杀子孙逃法网,亏心暗室鉴无私,天日不能欺。 莫溺女,溺女必覆倾,天地好生人不体,妄思杀女冀男生,生意更安萌。 莫溺女,溺女忤双亲,作父不慈难望孝,纵然奉养亦虚文,面诺背相嗔。 莫溺女,溺女室难和,聘女费钱即忍杀,弟兄析箸更如何?同室定操戈。 莫溺女,溺女受贫穷,子女既生偏自弃,钱财有命更何营?到老总成空。 莫溺女,溺女百无成,稚女初生忍短折,那能万里趁前程?诸事不安亨。
湖南城步县知县面对县里溺女的悲惨情况,也是通过 “刊溺女歌”②形式将劝禁传遍县里。可见刊歌劝禁不失为一种通俗且易于广泛传播的教化方式。清代对溺女问题的治理中,除采取多种形式的劝禁外,还存在具有反复性和联动性的劝禁方式。顺治时期,浙江官员杜漺针对当时溺女等民间弊病,“朔望集士民反复开谕”③,这便是反复性劝禁的表现。雍正时期,广东大埔县多溺女现象,在官员杨麒生言辞恳切地晓谕道理的感召下,大埔县出现了即便穷乡僻壤 “亦互相劝戒”④的联动性劝禁局面。无论是清代多种形式的劝禁,还是反复性和联动性的劝禁,都离不开人员的参与。清代参与溺女劝禁的人员,除官员、士绅阶层外,也不乏民间有识之士,像善士储尔祥那样乐善好施,“刻戒溺女文以劝世”⑤的热心行为,也有不少。官员、士绅阶层、民众等的参与,无疑为地方溺女问题的治理增加了助力。清代在劝禁的方法上,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如下。
第一,以道理打动人。讲道理是清代各地治理溺女现象时较为常用的方法,尤其体现在各地对溺女行为的劝戒之中。如在《劝戒溺女》一文中讲道:“今日之女,异日之母。今日生女之母,当年未溺之女…… 思前想后,推己及人,忍使呱呱弱息,永恨覆盆也哉!语云:‘三代不育女者,其家必绝。’盖使一人溺女,人咸效之,则人将无女;人将无女,则人将无妻。彼欲绝人,天讵不早绝之乎?此往复自然之理,又何敢将婢妾之女迫而溺之耶?”⑥。可谓语言朴实,生动感人。
第二,以因果报应警醒人。用因果报应的方法来警醒溺女行为,也是清朝较为常见的劝禁方法之一。如《赵钧日记》记载:“数年前,一丐妇到上韩季家,所生幼孩,身与母腹相联,人首蛇身,身缠母腹,口吮乳。妇自言生平溺女三次,此是第四胎,一日不出乞化,即头痛不可忍。盖恶报也。”⑦该事例可见因果报应法强调行为与后果的联系,有助于引发反思、警醒世人,从而达到教化的目的。
第三,演杂剧感染人。清代劝禁溺女行为时还会使用演杂剧的方法。如余莲村先生晚年选取可劝惩之事,其中包括溺女之事作为选材,编为杂剧,并让梨园老优教所收孩童学唱,随后便携孩童一起四处游演。因为余先生认为平常人耳目专注且容易受感动的时机,唯有在观剧的时候,声情并茂的剧演才更容易抓住人心,使人不能忘却,且对于不识字的人效果更佳①。可见采用杂剧宣演法容易动人心弦,易于达到感染教化的效果。
(二)创办育婴堂等育婴机构
清代针对溺女问题治理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创办育婴机构。育婴堂制度 “昉于汉,详于宋”,按照汉章帝时诏令,供给 “婴儿廪禄”,其供给对象除了婴儿外,也包括生孩子却无法养活孩子的人;宋代设立 “慈育局”,并有领取 “常廪” 的 “乳媪”②。清代康熙元年 (1662),京师所办的育婴堂在安化寺南,夕照寺西③。雍正二年 (1724),京师育婴堂受到皇帝赞赏,颁布匾额并赏赐白金,倡导资助且行文让地方 “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 仿照京师的例子推行④。
据夫马进的研究,他不认同清代人所认为的育婴堂始创于北京,也不认为 “北京育婴堂是清代各地育婴堂的先驱和经营的样板”,因为扬州育婴堂早于北京育婴堂。他认为各地的育婴堂是效仿 “杭州和扬州的育婴堂” 而创办的⑤。尽管清代北京育婴堂并非严格意义上首创的育婴堂,但该育婴堂在雍正帝诏书推动下普及至全国各地,从国家行政号召影响力来看,北京育婴堂却是皇权倡导下各地仿照的典范。
清代拯救溺女的育婴机构众多。清初以育婴堂为主,雍正二年前至少办有 98 所育婴堂,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且 “大部分集中在苏浙两地”,两省育婴堂占比高达 52%⑥。从梁其姿较为广泛的统计⑦来看,雍正三年 (1725) 至乾隆六十年 (1795),拯救溺女的机构除了育婴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育婴机构,如资生堂、留婴堂、保婴会等,其中留婴堂较多;而嘉庆元年 (1796) 至宣统三年 (1911),除育婴堂外的育婴机构更多,其中接婴堂、保婴会或保婴局较多。从个人所了解的资料来看,清代江、浙、赣、湘、闽等地区确实是溺女问题相对严重的区域,若从南北地域来看,南方地区溺女确实比北方更为严重。
清代的育婴 “其法不外堂养、领养、帖养三种。领养须预备乳媪,贴养则交给本母”①,堂养通常在育婴堂内安排乳妇进行乳养。三种模式各有优劣,领养往往会出现厚此薄彼的情况,尤其是薄待领养的婴儿而偏向自家的婴儿;堂养往往耗费较大,建堂、给付乳媪等大多都需要资费。三种模式中,交给本母贴养的效果较好,如保婴会的贴养,“可减少育婴堂的负荷,及抑止了杀婴的趋势…… 如果幼婴到五六个月才被送到婴堂…… 夭折的机会也较低”②。清代育婴堂的经费来源既有政府拨赐,如雍正二年的 “颁赐币金千两”③,也有像 “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④,还有士绅和商人的捐款,如 “前邑侯天津沈公莅襄十余年,政成人和,百废具举,深惟襄民瘠苦,抚养维艰,因有育婴堂之议。捐廉首倡,复劝寅僚绅商捐助,得银三千五百两有奇”⑤。育婴堂若要长远稳定地拯救溺女,往往需要稳定充足的育婴经费或经费的可持续征收途径。从清代育婴经费的来源来看,尽管有政府拨赐、官员捐俸、士绅及商人捐款,但捐助主力仍是士绅和商人群体。由于育婴堂等育婴机构,更多地扮演慈善类角色,往往依靠士绅和商人的乐善好义意愿来捐款,这就导致了育婴经费的不稳定。而捐助金额受士绅和商人自身意愿、财力及觉悟的影响,因此育婴经费的捐助力度和数额多寡具有不确定性。如此看来,育婴堂育婴经费的充足稳定似乎难以得到可靠保障。尽管如此,一些官员、士绅及商人为保持育婴堂的长久运转,在捐助经费之初,就纷纷将经费用于放贷生息或购置田地以收租等来保障经费的可持续增收。
育婴堂的管理有由官方经理的,如 “夕照寺西有育婴堂,国初官为经理,年久将废,事隶顺天府”⑥。但官方管理往往会出现胥吏徇私舞弊的情况,如 “堂务由杭州同知经理,胥吏缘以为利”,致使增设经费时 “改归绅士经理”⑦。有由绅商管理的,这种模式既减轻了政府负担,又调动了士绅在地方秩序构建及公益活动中的积极性⑧。
三、溺女问题的治理效果
任何一种社会问题的治理都要观其成效,对溺女问题的治理同样也不例外。清代对溺女问题的治理,从客观上来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并未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溺女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地方溺女现象再三出现。以下主要从清代治理溺女问题的主要举措,即禁戒、劝禁和创办育婴堂方面,结合溺女原因来考察其治理效果。
(一)禁戒、劝禁的效果
清代治理溺女的重要举措就是实施禁戒、劝禁,其中包括多种形式的劝禁,如反复性和联动性的劝禁,以及运用多种方法的劝禁。这些禁戒、劝禁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效果,例如,阳湖县 “禁溺女,崇学校,民俗一变”①。扬州府 “俗多溺女者,为刊施愚山《戒溺女歌》,俗因以革”②。像后者这种因劝禁而革除恶俗的情况较为罕见,更多史料记载的是溺女之风或俗 “稍熄”“少挽”“稍戢”“渐少”“稍变” 等效果,如乾隆以后,浙江分水县 “长吏严溺女之禁,此风亦稍熄矣”③;浙江永康县 “严立禁条,迩来此风稍戢”④;湖南岳州府 “然民俗溺女,下户多垂老无妻,近奉严禁,风乃稍变”⑤;等等。从这些体现溺女恶俗变化的词句来看,清代广泛实施的禁戒、劝禁确实有一定成效。尽管如此,但仍未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溺女问题,具体表现为 “未尽息”“未尽革” 类文字表述并不少见,如湖南桂东县 “列款示禁,今此风尚未尽息”⑥,攸县 “向来习俗相仍,未能尽革”⑦等,甚至还有如下地方溺女问题仍旧、官府也无可奈何的记载,如江苏高淳县 “为惩劝以变易之,既历四载,喻者固多,忍者犹旧”⑧;同治初,福建建宁县所辖的乡里 “溺女风盛行…… 官禁亦无如之何”⑨;湖南永州府 “民贫俗敝,生女多不举,禁令无所施”⑩;浙江安吉县 “申禁令,勿能革”⑪;等等。
(二)创办育婴堂等育婴机构的效果
创办育婴堂等育婴机构是清代溺女问题治理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治理效果究竟如何呢?与禁戒、劝禁相比,创办育婴堂等育婴机构更具针对性。这是在 “谕之以理,惧之以法,而敝习相沿殊难遏止” 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的办法,“以冀保全万一”⑫。
育婴堂的创办,确实救活了一部分婴儿,如建宁县以前多溺女,办理育婴堂后,“全活甚众”①;同治五年 (1866),临海县多溺女,建堂收养后,“全活甚众”②;等等。从诸多史料记载的 “全活甚众” 或 “全活甚多” 等表述来看,育婴堂的创办在解决溺女这一社会问题上,确实办了实事。清代官员也有此类认知,如武宁县督学官员李芝龄尽管曾手写戒溺女文,下令广为刊行,但 “亦以为禁溺女不如广育婴”③;南康县令何溥在留心察访溺女之风时,发现此恶俗尚未绝灭,认为积弊时间太长,若要革除此弊端,“非建设育婴堂不可”④。育婴堂的创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民因经济贫困而溺女的问题,如江西武宁县 “民多贫苦,溺女之事相习成风,都人士不忍其伤残,故议设育婴堂以保护之多,历年所救活者众”⑤。的确,比起仅仅禁戒、劝禁,育婴堂的创办更容易见效,效果更好,不失为一种相对有效的保全方法。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育婴堂的创办就能真正彻底地解决溺女问题呢?
答案是否定的。清代雍正帝倡导推广育婴堂,是在通都大邑人烟密集处,以北京育婴堂为范例推广的,在偏远地区势必会存在无法顾及的问题,即会出现 “各州县虽有育婴堂,而四乡窎远,人皆惮于抱送,往往生即淹毙,以致辗转效尤,日甚一日”⑥的现象。关于这点,梁其姿曾有明确的表述,认为育婴堂 “一开始就有一个主要的缺点”,即太集中在都会内,“无法拯救乡间或较偏远乡镇的弃婴”⑦;也就是说育婴堂的创办并不能有效地救济偏远乡镇的溺女问题。另外,我们知道育婴堂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经费保障。一旦经费出现问题,育婴堂的运转很可能随时中止,甚至荒废,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南康县志》《武宁县志》的记载明确说明了这点,如 “婴堂之设,需费浩繁,是以前令虽经奉文建设,旋以经费无出中止”⑧;乾隆二十九年 (1764),“前令万君友正始建县,治东关内,规模粗立,经宾不充,堂竟虚设。后虽士民陆续捐输,费仍有限,而堂之虚设如故”⑨。可见,育婴堂的经费是至关重要的,决定了育婴堂的存废。清代育婴堂创办者也曾考虑到经费持久的问题,采取诸如捐田或充田收租的方法,如同治六年 (1867) 沙县县令陈培桂 “劝绅富,充出苗田,计七十余石,立碑堂左为久远计”⑩。还有采取士绅捐款、官员捐俸放贷生息的办法,如江西于都县令张湄 “深悯溺女之弊,爰率士民输金,以为养育赀,时得金四百两,而命刘君鼎桂、管君奕纲生息,于城北建堂”①。尽管这种捐田或充田收租和捐款、捐俸放贷生息的方式,为育婴堂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较为长远的经费规划,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捐田或充田太少或捐款生息太少,仍会存在一定问题,如福建《尤溪县志》载,同治四年 (1865),尤溪县知县李钟霖,“捐廉五百千,谕领在外生息,以为育婴助养经费…… 奈生息微薄,所定十里内,贫民领取惠泽,未能周遍”,后任知县赖以森 “详请尤溪口设局,抽收木棑,捐以二成,拨归育婴,岁之所入较前几倍。若仍在外生息,恐有侵欠之”②。
再进一步来看,即便育婴堂创办之初有充足且规划久远的经费,育婴堂仍会面临一系列其他问题,如官员换任、遭遇灾害、育婴堂管理不善等,尤其是因育婴堂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较多。其一,造成钱款虚耗、入不敷出的问题。如福建平潭县育婴局 “未尽得人,款多虚耗,至光绪间,遗存不敷开支”③。其二,造成育婴堂废弃或捐赀被挪移他用等问题。如湖南东安县知县曾镛在任期间创办育婴堂,他去世后,后任知县田诏金因被人诓骗,竟然废弃了育婴堂,并把 “捐赀充他用”④。这些管理不善导致的诸多问题,自然也会影响溺女问题的治理效果。
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中后期小社区的慈善组织迅速发展,尤其是小社区保婴会的灵活运作,弥补了 “县城内育婴堂之短,及更有效与踏实地救济贫家的初生婴孩”⑤,但终清一代,溺女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以致民国时期仍有溺女现象出现。究其原因,或许与浙江桐乡县所记载的原因略同,即 “近虽屡奉谕旨严禁,而闺房暧昧,难以举发,从无惩办者,惟赖各官绅请款开设育婴堂,收养遗弃,而桐邑之办保婴,尤能遍及城乡,故此风稍熄然,不过为利所诱,初非感于德化,亦非怵于刑章,仍止治其末而非治其本也”⑥。也就是说清代创办育婴堂,后来又在改进育婴堂缺点的基础上创办了新的、更为缜密的小型善会善堂等育婴机构。尽管这些育婴机构确实拯救了一部分女婴,但乃治标不治本的措施。
对于溺女问题,清代创办善会善堂的治理举措,属于救济慈善性治理,然而对于 “风俗奢华,尚厚奁” 所导致的溺女问题,却并未得到深入解决。世俗中常见因奢华尚厚奁而溺女,却罕见因婚嫁费用而溺男的现象。正如时人所问:“设为妆奁之故而溺女,亦将为财礼之故而溺男乎?”⑦由此可见,奢华而尚厚奁所导致溺女的问题,其实质是与重男轻女思想相关。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以来重男轻女思想流毒甚深。宋代程朱理学对女子言论影响广远,想要彻底解决因重男轻女思想而引发的溺女问题并非易事。清代帝王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大,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等帝。清代封建帝王囿于阶级的局限性,不可能从思想认知上根本解决重男轻女而导致的溺女问题。尽管清代通过创办育婴堂等育婴机构来治理溺女问题,比禁戒、劝禁的效果更好,但育婴堂等育婴机构的创办属于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的治理方式,只能治标不治本,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溺女问题。
余论
溺女这一顽疾由来已久,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折射出社会多个层面的认知、建构与治理。有必要指出,溺女问题治理的成效与帝王态度关系非常密切,因为在封建社会,帝王的话极具权威性,没有帝王的决策与支持,地方对溺女问题的治理很难顺利推进。因此,以下主要从帝王对溺女问题的治理态度来进一步反思清代的溺女治理问题。
清代雍正帝对溺女问题的态度主要体现在积极推广育婴堂方面。然而,实质上他对溺女问题的治理并不十分看重。他并未 “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政策来推行地方善政”,如在雍正心中,慈善组织并非重要事务,不过是无关紧要的 “妇人之仁”①。另外,官员提出溺女入律问题时,雍正帝并不赞同,认为只要 “徐徐开导” 使民众内心感动,溺女现象便可不禁自止,并告诫大臣要见多识广,“不必在此等小事上谆谆留意器量,心思一涉卑浅,则大者远者,反致贻悮”②。由此可见,溺女问题在雍正帝眼中并非大事、要事,也不是他关注的重点问题,帝王如此态度自然会影响对溺女问题的深层思考与治理探索,当然也无法实质性地解决问题。乾隆帝对溺女问题的态度,从回应官员对溺女问题的相关请求中便可看出来。面对御史官员的 “敕定规条,载入律例” 的请求,乾隆帝认为溺女入律过于繁琐,何况原本已有例禁,地方官若能 “实力奉行,其风自息”③,可见乾隆帝不想在溺女入律这类琐碎事情上过多过细地制定法律规章。此外,从乾隆帝谕令 “俾士民家各知凛遵,毋得仍蹈前辙,以副惇化施仁至意”④来看,乾隆帝更倾向于通过宣传教化形式去解决溺女问题,并借此展现帝王的施仁布德之意。上述两位帝王在溺女入律问题上,乾隆帝继承了雍正帝的态度主张,即不赞成将溺女入律。其实解决溺女问题的实质并非在于是否入律,即便当时政府从立法层面采取强制措施,由于阶级局限性及社会民众普遍的认知问题,执行效果也会不尽如人意。溺女入律问题从侧面清晰地反映出封建帝王在溺女问题态度上的消极性及认知的局限性,致使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或扭转民众重男轻女的错误认知,因而只能治标不治本。嘉庆帝面对溺女问题主张先行出示禁止,并 “设法妥为化导”①。他认为地方官员 “果能行之以实”②,该恶习自然会逐渐革除。这点与乾隆帝颇为相似。同治帝的主张是令地方官 “出示严禁”,并劝谕富绅广设育婴处③。光绪帝主张 “因地制宜” 治理溺女问题,并责令 “实力劝办” 而 “不得视为具文”④。此外,他还针对王邦玺奏请的现任学政接续办理救婴会及 “请饬该抚筹款” 办育婴堂一事,重申溺女 “自应设法劝禁”,并令潘霨、陈宝琛督饬 “认真办理”⑤。综上可见,在溺女问题上,清代帝王的主张不外乎官员切实奉行禁戒、劝化及设立育婴堂等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和清除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因此,有清一代溺女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致使溺女现象反复出现。
来源:《清史论丛》第5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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