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股权坑 · 每周一更新 点击左上角「听全文」,解放双眼
一个做机械加工的老板,公司三个股东,他占四成。
去年他想把其中两成转给跟他干了八年的合伙人。他觉得这事简单——都是公司自己人,签个字、办个变更就完了。
结果另一个股东拿出一份公司章程,指着一条说:不行,我们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他愣住了:转给自己人,也要问别人?
先说结论
这事的规则是两句话:
往公司外面转,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法律规定的;往公司内部转,法律原则上不管,除非章程里另外写了规矩。
但这里有个更关键的地方,很多人不知道:
章程写了“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也不等于老股东就能拦下来。
真正卡人的,是“同等条件”这四个字。老股东要行使这个权利,得按转让方跟外人谈好的同样的条件来买。出价不一样,这个权利就落不了地。
今天讲一个真实的案子,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老股东提了两次,两次都输了——输就输在价格上。
一、先搞清两个方向:往外转和往内转,规则完全不同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把这两件事分得很清楚。
往公司外面转: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拆开看,对外转让要走三步:
第一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里要写清:转多少、什么价、怎么付、多久付。
第二步:等三十天。三十天内不答复,视为放弃。
第三步:两个以上股东都要买。先协商各自买多少;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买。
往公司内部转: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只有一句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就这一句。
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内部几个人之间换手,其他股东本身就还在,谈不上“外人进来”的问题。
但紧接着还有第三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款,才是今天要讲的重点。
二、章程那一句,可以让规则翻过来
法律给了你自由,章程可以把它收回去。
如果章程里写了一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条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
章程没写—— 对内转让自由,其他股东拦不住。
章程写了—— 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比例优先购买。
章程写得不清楚—— 一般认定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章程为什么有这个权力?它是全体股东一起签的,等于你们自己给自己定的内部规矩。法律说“从其规定”,就是承认它。
所以第一件事:回去翻章程,找“股权转让”那一章,看有没有写对内转让的规则。
三、但写了也没用?关键在“同等条件”
这是今天最值钱的一段。
先看事实:
一家做环保设备的公司,做锅炉配套。几年前引进了一家投资机构,投资方进来的时候,公司修改了章程,加了一条:
公司上市前,投资方转让股权时,其他老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这句话的适用范围——它专门写了是投资方转让的时候。
后来公司上市没成,投资方想走,打算把手里 6.6% 的股权转给公司里另一个股东,作价两千五百万。
这个时候,九个老股东跳出来了,说这侵犯了我们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这份转让协议,并且主张他们也要按持股比例买。
案子一审、二审、再审,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结果:三次都驳回老股东。
为什么?
法院讲得很清楚:
各位老股东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先后之分。此处的优先购买权,实质是指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平等的购买权。而“同等条件”里,股权转让价格是最重要的内容。
翻译成大白话:
章程给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我要买你就得卖给我”,而是“别人出什么价,我出同样的价,那我有优先权”。
而这个案子里,老股东出的价,和那位受让人出的价,明显不一样。
价格都不一样,就不是“同等条件”。不是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就无从谈起。
所以这份转让协议,跟章程那一句并不冲突。老股东输了。
四、从这个案子里能学到四件事
第一,写“优先购买权”要写清楚它管什么。
那家公司章程写的是“投资方转让股权时”——范围明确。如果写成“股东转让股权时”,范围大得多,结果可能不一样。
第二,“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同等条件”,不是“我不同意”。
很多老板有个误解,觉得老股东不同意,这事就办不成。不是的。老股东只能“以同样的条件优先买”,不能单纯“否决”。
第三,章程没给的权利,就是没有,法定权利除外。
那个案子里,法院还专门说了一句:这份章程除了“按比例优先买”,没有另外给老股东“你得先告诉我”“我不同意你就不能转”这两项权利。
换句话说,老股东手里只有“按比例优先买”这一张牌,没有一票否决权,也没有单独的“知情—同意—再转让”这道程序。
这里要分清一个东西:股东的知情权(查账、看报表)是法律直接给的,不需要章程写,章程也不能剥夺。上面说的“独立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指的是针对这次转让的特别程序权利——那是要靠章程额外约定的,法律不管。别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
第四,价格是最容易被抓住的那一环。
受让人出两千五百万,老股东想按自己评估的净资产价买——这个差价,就是法院认定“不是同等条件”的直接依据。
反过来,如果转让双方把价格做得隐蔽甚至做低,老股东反而更容易主张“这不是真实交易”。这是另一个方向的风险。
五、翻一下你的章程,看这三条
打开你的公司章程(如果找不到,去工商局调一份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找到“股权转让”那一章,看三件事:
1. 章程有没有规定“股东之间转让”的规则?
(没写 = 内部转让自由,其他人拦不住)
2. 如果写了,触发条件是什么?
(要不要通知?多少天内答复?超过期限怎么样?)
3. 有没有写“按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表述?
(写了 = 老股东可以按比例优先买;但必须“同等条件”)
如果章程里这三条都没有,那么恭喜——你的股权,转给谁、什么价,你自己说了算。
如果写了,那就要注意:你转让之前,最好把条件先跟其他股东过一遍,留个书面记录。将来真起争议,“我通知过了”“他们放弃了”,这些话得有东西撑着。
最后一句
法律给了你转让股权的自由;章程可以把这个自由收回去一部分。
而章程那几行字,是你自己当初签的——签字的时候没细看,几年后就成了拦你的那道门。
回去翻一下章程里“股权转让”那一章。那一页你当年可能五秒钟就翻过去了,但它决定你今天能不能说了算。
(本文案例取自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人物、公司、地域、行业均已作化名与技术性处理。本文法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关于作者:
戚谦,律师服务18年,股权咨询10多年,鲸平台智库专家,郑州市大众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决赛评委,郑州市财经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导师,企业合规师(高级)。
聚焦股权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股权、财税、AI等,赋能10000个老板创业,赚富、守富、传富,走向共同富裕。
律师在身边,烦恼滚一边!
本文核心观点
· 对外转让有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内转让法律不管,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 章程可以约定“对内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条有效
· “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不是单纯的否决权
· “同等条件”里价格最重要——出价不同,权利就落不了地
· 章程没规定的权利就是没有;章程写清楚的范围,才是真正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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