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内容为本人庭审现场回忆整理而成,非法院官方归档庭审笔录,因系事后回忆转述,部分语句、表述或存在细微偏差与疏漏,整体内容忠实还原庭审流程与当庭发言。本文仅作庭审过程纪实复盘、法律学习交流使用,无主观评判、无立场倾向、无案件结果预判,不做任何定性结论。全部案件事实与最终结果,均以法院卷宗及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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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XX,你还有无相关疑问需要当庭陈述?
孙XX:针对本次出庭侦查人员的当庭说明,我存在多处事实出入的疑问,现如实向法庭陈述相关经过事实。
第一,2022年9月23日,本人从上海前往新乡期间,主动提交了多组佐证材料,包含136笔汇款记录及此前已向法庭报备的七份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请问这位侦查人员是否和侯某某、张某某说的在羁押场所内与本人私下见面。
第三,12月21日、1月17日,新乡办案民警曾两次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联系我的朋友郭某某,与我沟通钱款问题,区间从五千万元磋商至三千万元,他也陪同郭某某在羁押场所和我谈相关款项事宜。
此外,11月21日,我的家属与上海代理律师前往新乡与其对接沟通案件后,该办案人员曾向家属沟通,提出可通过缴款争取从轻结果,反之则将从严处置。
自案件办理初期至后续全部笔录制作过程中,我始终如实配合调查,多次明确、完整陈述本人与物格门牌相关案件无关联。
2023年6月28日至7月4日案件提交补充侦查,在7月3日下午的提审过程中,我曾向提审人员提出疑问:调查过程中询问了大量无关问题,却从未针对涉案核心事实进行核实询问。当时相关工作人员向我表示,本人与相关案件无关联。
综上,我当庭提交的证据、本人全程配合调查的事实,与本次出庭人员的当庭表述存在明显出入。关于家属会面沟通、羁押期间对接沟通等相关事实证据,我方已完整提交法庭,且代理律师已在首次庭前会议完成举证。基于以上全部庭审事实,我认为本次出庭侦查人员的当庭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审判长:出庭侦查人员,对于被告人当庭陈述的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办案侦查人员:以上内容不属实,相关情况以法庭依法调查核实的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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