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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本协议为民间参考范本,不等于结婚证,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涉及房产、大额存款,建议到司法所或公证处咨询,增强效力。
协议双方:
甲方(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甲乙二人均为单身,无婚姻存续关系,经自愿协商,决定共同搭伙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坦诚原则,约定如下:
第一条 同居目的
双方仅为晚年生活相互陪伴、日常照料,并非建立法定婚姻关系。双方清楚:本协议不能产生夫妻继承权、夫妻扶养义务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共同生活与居住安排
1.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归____方所有,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不变更产权。
2. 日常水电燃气、物业费等共同生活开支:
□ 双方平摊;□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每月由甲方出____元、乙方出____元作为共同生活费。
3. 日常生活家务互相体谅,自愿帮忙,不强制一方单独承担全部家务。
第三条 财产约定(核心条款)
1. 同居前各自名下房产、存款、车辆、养老金、首饰等财产,永远归各自单独所有,不因共同居住变为共有。
2. 同居期间,各自工资、退休金、保险理赔款、子女给的赡养费,归各自所有。
3. 同居期间共同添置小件生活用品,协商归属;大额财物(超过____元),谁出资归谁;如共同出资,写明出资比例。
4. 双方各自债务由各自自行承担,互不替对方偿还债务。一方在外欠债,与另一方无关。
第四条 医疗、护理约定
1. 各自的医疗保险、大病治疗费用,优先使用本人退休金、本人存款、子女承担。
2. 一方生病,另一方出于道义可以帮忙看护照顾,但没有法定出钱、长期陪护的义务。如需要大额医疗费,不得强制另一方承担。
3. 若一方重病瘫痪,双方可协商照料;协商不成,由患病一方子女负责照料。
第五条 分开与终止约定
1. 任何一方不想继续共同生活,可随时提出终止同居关系,无需对方同意,友好分开。
2. 分开时,个人物品各自带走,共同生活用品按约定分割,互不索要“青春补偿、照料补偿”,除非双方另外书面约定补偿。
第六条 一方身故后的约定
1. 一方去世,另一方没有法定继承权,死者名下财产由死者子女、法定继承人继承。
2. 在世一方可自愿参加葬礼,但无权处置逝者房产、存款。
3. 逝者丧葬费用由逝者子女/逝者遗产承担,在世一方无法律承担义务。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双方承诺无隐瞒重大债务、重大疾病,不欺骗对方,不隐瞒大额财产。
2. 双方已把本协议内容告知各自子女(可选:子女已知晓,子女签字附后)。
3. 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优先社区、司法所调解;调解不成,向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见证人留存,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
见证人(可选,邻居/村干部):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醒
1. 只是民事同居约定,不能替代公证。如果涉及房产过户、几十万存款,建议单独做财产公证。
2. 不要写“一方生病另一方必须无条件出钱”这类条款,这类强制义务约定法律上很难强制执行。
3. 双方子女尽量知情,最好让子女看过协议,能大幅减少以后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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