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9年1月,甲公司、乙公司、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9%、34%、10%、7%,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需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全部出资,法人股东需在公司设立时缴纳认缴出资的50%,剩余出资10年内缴足。《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由于本题的考试时间是在《公司法》修订前,故案情设计是法人股东的认缴出资在公司成立10年内缴足。提醒同学们,若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5年,仍应按照5年内缴足解答。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由赵六(甲公司委派)、刘七(乙公司委派)、张三组成。其中,赵六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之后,为了公司股东的稳定,A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股东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股东李四对此投反对票,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由于公司相关人员的疏忽,并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登记。
会后,李四和非股东王五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李四伪造了其他股东同意其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隐瞒了公司“股东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章程规定。之后,王五请求A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拒绝。
2020年3月,赵六以A公司的名义和D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为C公司和D公司之间60万元的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因和甲公司的董事长产生矛盾,赵六从甲公司辞职,同时书面辞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是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
B公司是A公司的客户,并不知道赵六已经离职。2020年8月,B公司有个项目找到赵六,赵六为了A公司的利益,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600万元的买卖合同。
2022年3月,E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800万元债权到期,A公司不能清偿。E公司取得法院的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的法人股东未缴足的出资。
问 题
1 D公司能否请求A公司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分)
2 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否生效?为什么?(5分)
3 A公司章程中“股东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李四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5分)
4 李四和王五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王五能否取得该股权?为什么?(5分)
5 赵六和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分)
6 E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5分)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D公司能否请求A公司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分)
不能。
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以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担保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未经决议属于越权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订立合同的,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因为A公司未形成任何担保决议,法定代表人赵六超越权限代表A公司与相对人D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并且D公司难以证明其进行了“合理审查”,所以该担保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不能请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否生效?为什么?(5分)
生效。
董事和经理均由公司相关机构选举或者聘任,而法定代表人是从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中产生的,其行使职权的基础为公司章程的授权。因董事、经理和公司形成委托关系,成立民法上的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作为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有权单方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辞任通知到达公司即可生效。
另根据《公司法》第32、34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公司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也说明了法定代表人辞职,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辞任的效力。
3.A公司章程中“股东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李四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5分)
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公司法》第84条第3款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
本案中,A公司章程仅是限制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对外转让,并未禁止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这是源于公司意思自治的选择。另外,公司修改章程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李四仅持股7%,达不到否决该决议效力的比例。因此,A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有效,该决议对李四具有约束力。
4.李四和王五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王五能否取得该股权?为什么?(5分)
(1)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2)王五不能取得该股权。
本案中,股权对外转让采取欺诈手段,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股权受让人王五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因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主张而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请求转让股东李四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赵六和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分)
有效。
《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赵六虽然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赵六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故买卖合同有效。
6.E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5分)
能够。
公司因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股东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依据民法“代位权”理论,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即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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