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2 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出租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邹凌瀚律师在为全国范围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提供资产管理、合同审查和财务合规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一些场所有商铺、办公用房或者其他可以依法出租的资产,但在实际管理中,容易把场所出租资产当成普通个人出租房屋来处理。
负责人谈好租金,双方签个合同,承租人就开始使用。几年以后负责人发生变更,才发现租期很长、租金明显偏低,甚至连租金到底交到哪里都说不清楚。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属于场所财产,出租不能由负责人个人决定。
一、固定资产出租,应当先由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出租固定资产,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因此,准备出租以前,先把基本情况弄清楚:出租什么资产、准备租多长时间、租金按照什么标准确定、承租以后准备做什么。
提交管理组织研究前,先把四件事弄清楚
01
出租什么资产
02
租多长时间
03
租金如何确定
04
承租后做什么
这些内容明确以后,再提交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并把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特别是租期较长、租金金额较大,或者承租人与场所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存在特殊关系的,更应当把决策过程和租金确定依据留好。
二、决定出租以后,要签订完整的书面租赁合同
管理组织决定出租以后,再进入合同签订环节。
租赁合同至少应当把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付款时间、使用用途、维修责任、能否转租以及合同到期后的交还方式写清楚。
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付款时间使用用途维修责任能否转租到期交还
租赁合同,至少把这些事项写清楚
房屋出租还要特别注意用途。
承租人租的是办公用房,就不能未经同意擅自改成餐饮、住宿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涉及装修、改造的,也应当提前约定是否需要取得场所同意以及由谁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审查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租赁和资产类合同时,也会重点审查租赁用途、长期租赁、转租、装修以及提前解除等条款,避免资产交出去以后,场所反而失去必要的管理手段。
三、租金应当直接进入场所账户并及时入账
场所资产产生的租金收入,应当纳入场所统一财务管理。
承租人按照合同支付租金后,原则上应当直接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对公账户,由财务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不能因为合同是负责人谈的,就把租金转到负责人、教职人员或者其他个人账户;也不宜由个人先收取,再自行用于场所其他支出。
涉及发票、税费等事项的,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邹凌瀚律师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历史账务梳理和财务合规整改时,也会把租赁合同、银行流水和财务账放在一起核对,看合同约定的租金是否实际收到、进入什么账户、账上是否完整反映。
四、租赁到期,要把资产重新验收交接
合同到期,承租人搬走,并不意味着租赁事项自然结束。
场所应当按照合同对出租资产进行检查和交接。房屋有没有擅自改造,设备有没有缺失、损坏,水电费等费用是否结清,都可以在交接时一并核对。
租赁到期,重点核对
01
有无擅自改造
02
设备有无缺失损坏
03
水电等费用是否结清
发现损坏或者其他违约情况的,根据租赁合同处理,并把交接材料保存下来。
这样,从管理组织集体研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到租赁结束后收回资产,整个过程都有材料可以对应。
资产出租,要形成完整的管理闭环
宗教活动场所出租资产,既要考虑资产能不能出租,也要把内部决策、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衔接起来。尤其是期限较长、价值较高的资产出租,更不能只凭负责人个人决定后直接签约。
场所资产不是负责人个人财产,资产出租也不能按个人出租房屋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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