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山东淄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十五年前的一起未成年奸杀案做了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
走出法院那天,他母亲马玉萍在旁边,抑制不住,大声哭了出来。
她等这一天等了十五年。她说:很激动,终于等到这一天了,就想带他回家。
而他说的是:这么多年我头一次出来看到这个天,感觉真的好大,以前在监狱里看到的天永远就那么一小块,出来以后感觉天真的好大,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
他被带走那年,刚刚十五岁,是临沭县第二中学高一的学生。而出来那年,他三十一岁。
中间隔着五千四百四十九天。五千多个日夜里,天一直是那么大。只是他看不到。
而十五年前定他罪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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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5年1月10日
2005年1月10日早上六点左右,临沭县第二中学的高一女生高某,和同学王某一一起从家里出门。
六点十五分左右,两个人进了学校新校区,分手之后,高某就不见了。
学校、家里、亲朋好友,他们找了一个月,没有音信。
谁也没想到,人就在学校里——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那间早就停用的厕所。
2月11日下午2点04分,学校一个老师报了警。
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有一间停用的厕所。高某的尸体就在里面。
鉴定结论是:她被人用暴力作用于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下身赤裸。
第二天,警察从家里带走了张志超。
那时候他十五岁,是高一(24)班的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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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两份口供
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判决书里认定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那天上午,张志超在学校一洗刷间遇到高某,“顿起歹念”。他用随身带着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高某实施了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把尸体移到校内一处偏僻的废弃厕所里。离开的时候,他遇到同学王广超,让他帮忙看守厕所。之后他到学校小卖部买了一把新锁,把藏尸的厕所锁上。
判决还认定,1月11日,他再次带着铅笔刀返回厕所,对尸体进行了侮辱,并割破尸体多处。
判决结果: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同案的王广超,以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他也是这个学校的学生,比张志超还小一点。判决认定他“包庇”,是因为张志超“让他帮忙看守厕所”。
十五年后,他和张志超一起,被宣告无罪。
这起案子,到底靠什么定的罪?
山东省高院后来的再审判决,把这件事说得非常清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主要依据,是两个人的有罪供述。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一共两个被告:一个人靠另一个人的口供来证明,另一个人靠第一个人的口供来证明。
而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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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分半钟
先看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他有没有时间干这件事?
按原审判决认定,事情是这么排下来的:
在学校的卫生间遇到高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把尸体移到废弃厕所,遇到同学王广超并交代他看守厕所,然后跑下楼,穿过正在跑操的学生,到学校小卖部买一把锁,再回来把厕所门锁上。
这些事,警方总共给了他多少时间?
三分半钟。
律师对此做过实验:根本完不成。
这三分半钟,是一审判决自己算出来的。
还有一个更硬的时间对不上。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高某被害时间,张志超正在参加学校升国旗和跑早操。
也就是说,在那个时间里,他有不在场的证明。
四、现场什么都没有
再审的时候,律师指出的第一件事是: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
案发现场的勘验、鉴定,没有检出他的DNA,也没有他的任何生物痕迹。
代理律师李逊在庭上讲了一件事:检方提交了一份鉴定书,编号1572,证明的内容是——死者尸体上没有被告人张志超的任何DNA、生物痕迹。
这份证据,是检方自己交上来的。
还有一件物证:尸体身上有一个编织袋。这个编织袋是从哪儿来的,查不清;也无法证明是张志超用的。
一个“强奸杀人”的现场,没有凶手的一点生物学痕迹。这在常理上,本身就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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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他为什么不早说
一审宣判之后,张志超没有上诉。
这件事后来被人反复问:如果你是冤枉的,为什么不上诉?
五年以后,答案出来了。
2011年,在一次会见中,他突然对母亲马玉萍说,自己是冤枉的,当初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得来的。
他后来解释过为什么拖了这么久:在县检察院审查我的时候,我曾经向他们陈述过我是无罪的,希望他们重新审查。但是之后我又被县刑警大队带走审讯,遭遇了刑讯逼供。我当时绝望了,感觉在当地不可能有人为我伸冤了,我受不了那种折磨,也不敢再去申诉。
那时候他十五六岁。从那以后,他不敢再开口。
直到在少管所里长大,看了一些法律方面的书,他才重新开始申诉:我学了一些法律知识,觉得不能接受这个不是自己的罪名,过了这么多年,才克服心里阴影,所以才重新申诉。
申诉的路,走了差不多十年。
2012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他的申诉。
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理由是“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
一句话:没有证据证明你被打过。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最高法的意见是:这起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院启动再审。
2019年12月5日,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上出现了一个细节: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了一条意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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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0年1月13日
再审判决的理由,写在判决书里:
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宣判之后,张志超当庭释放。
他对记者说,曾经最不能忍受的,是别人叫他强奸犯。这么多年压在心里的一件事,被“无罪”两个字解开了。
他母亲马玉萍说,要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5月25日,“张志超案”同时被写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2021年1月2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他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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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尾声
这起案子最该被记住的,不是那十五年。是那十五年,是靠什么撑起来的。
把它摊开看:现场没有他的DNA,没有他的生物痕迹;唯一的物证是一个来源不明的编织袋;判决认定他有罪的作案时间,他在操场上跑早操;律师算过,他要在三分半钟里干完所有的事,而这根本做不到。
这些,全是“没有”。而唯一“有”的东西,是两份口供。
这两份口供,一份是他的。另一份,是同学的。
同学那份,是“包庇”——也就是说,这个案子的两个被告,都是靠对方的口供互相支撑起来的。
他的母亲马玉萍四处奔走,一直相信他。2011年他开口喊冤,就是在那一次会见里。
也有一些人没等到。
在后来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的时候,律师写过一句话:张志超的父亲等多位亲人,在他服刑期间去世。
他进去的时候十五岁半,出来的时候三十一岁。十五岁到三十一岁之间,是一个人长成大人的全部时间。
而他真正被听见,是在九年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一个十五岁的学生,在被关押的十五年里,说了两次话:第一次,让他进了监狱;第二次,让他出了监狱。
主要参考资料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刑再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13日宣判)。 2. 山东省委政法委《无罪!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2020年1月13日)。 3. 人民日报客户端《张志超案无罪判决:无任何物证印证供述,此前办案程序存违规》。 4.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山东“张志超案”13年后再审:宣判无罪》(央广网2020年1月14日,含张志超本人受访原话)。 5. 中国经济网转封面新闻《被羁押近15年后改判无罪 张志超申请780余万国家赔偿》(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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